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的用途有哪些?)
固定资产贷款的用途有哪些?
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
受托支付如何处罚?
委托付款的处罚主要根据犯罪的事实依据和相关情节进行判断。此外,委托支付往往需要经过合法机构的许可和审批程序,才能合法合理地进行。
(1)设置较高的缴费起始额。目前,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贷款委托支付的初始额度,只有《办法》第26条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导致对《办法》理解不一,在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时参考了流动资金贷款委托支付起点参差不齐的现状。
客观上为少数银行故意设置较高的委托付款初始金额以规避新规留下了空间。如银行江西省分行制定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审核实施细则(2010年版)》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总行级重点客户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亿元的,采取委托支付方式”。
相比较而言,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由贷款人委托支付”。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甚至将500万元定义为“数额较大”,而该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则定义为5000万元甚至1亿元为“数额较大”。如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初始额度定义为“各省级分行应根据当地经济环境、同业经营惯例和自身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区域自主支付限额。
现阶段暂定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这显然与银监会的规定相悖。
(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进行委托付款的。部分基层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委托付款信息审核不严格。一些借款人只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向贷款人进行委托付款,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
如2010年3月12日,江西稀土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江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借款7000万元。我部将只凭借款人提供的一张《购销合同》办理委托付款。借款人于当日及次日将上述款项划入《购销合同》供应商江西华美奥钨业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兴国古龙港支行开立的账户,并于3月16日将上述款项划回借款人在农业银行青山湖支行的账户。
从本案可以看出,一方面,借款人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以达到正规的委托付款条件,从而最终实现贷款自付的目的;另一方面,银行未能严格审查其他委托付款材料,最终导致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3)化整为零,避免委托付款。具体表现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委托付款额度内将信贷资金分成几笔,在短时间内转入同一交易对手账户,以达到逃避贷款人委托付款,甚至获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
商业银行综合信息,贷款人实施委托支付,将突出风险与收益平衡的博弈;
一是在降低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对借款人的收益产生影响。有商业银行人士表示,目前企业可以一次性支付项目贷款,是否使用、如何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在项目建设的过渡期内,借款人可以做一些可以增加收益的业务,比如向银行转账、购买理财产品等。
但采取委托付款后,对借款人来说是不可能的
第三,如何处理借款人与交易对手的纠纷。委托贷款银行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但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借款人与项目建设单位发生纠纷,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也成为银行关注的问题之一。
委托付款的处罚主要根据犯罪的事实依据和相关情节进行判断。此外,委托支付往往需要经过合法机构的许可和审批程序,才能合法合理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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