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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浏览量:1575 时间:2022-02-22 10:08:10 作者:程程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七条是关于受理离婚案件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同一婚姻关系的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作出判决。前款所称婚姻关系无效,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如何理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地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房屋产权登记在投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更为合理。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即使产权登记部门登记所有权为一方,但房地产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也应认定为分享,法院应当按照分享的原则处理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也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既尊重事实,又充分保护婚姻及其父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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