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论域名权的法律保护提 纲11 域名权的法律特征1.1域名权的概念1.2域名权的法律特征1.2.1 专用性或称排他性1.2.2无地域性1.2.3依附性1.2.4权利互换性2 域名与商标、商号、企业名
论域名权的法律保护
提 纲
11 域名权的法律特征
1.1域名权的概念
1.2域名权的法律特征
1.2.1 专用性或称排他性
1.2.2无地域性
1.2.3依附性
1.2.4权利互换性
2 域名与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关系
2.1 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2.1.1二者适用对象不同
2.1.2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2.1.3、二者取得的原则不同
2.1.4、二者的显著性要求不同
2.2域名与商号、企业名称等的关系
3 域名的法律保护问题
3.1恶意抢注行为
3.2商标法允许同样的商标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使用
4我国司法对域名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4.1 我国司法对域名权保护的现状
4.2当前人民法院对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和网上商标侵权纠纷的问题:
4.2.1、要注意域名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4.2.2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至网络虚拟世界,在网络域名争议中要明确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赋予其对域名的" 排除权" 。
4.2.3域名向商标的" 转化" ,在于该域名仅是通讯处或地址的标识,还是具有商标特性的区别某种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4.2.4、建立一套简便易行解决争议的途径,避免动辄诉讼
4.2.5、司法为最终的解决程序。
4.2.6、法律责任形式主要为停止、撤消等停止侵权责任形式,慎用经济赔偿责任形式
4.3 为了有效地解决域名权的纷争,笔者认为目前还应该从域名的登记制度及有关立法上采取以下措施:
4.3.1 建立域名权的登记审查制度
4.3.2 扩大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
4.3.3加快建立互联网时代的相应法律法规
,摘要:随着国际互联网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域名权保护的现实意义也日益重大, 随着网络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域名的地位日趋重要起来,随之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加,就目前来看,此类纠纷多集中在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上,并且多是商标权人因为他人注册的域名中使用了与其商标权相同或相似的名称而对域名的所有权提出争议,本文拟从分析域名的性质出发,对这一问题作以探讨。重点分析了域名和商标、商号的异同,从我国现阶段司法行政机关对域名保护的现状阐述了现阶段我们在处理域名纠纷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提出防止域名纠纷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域名 域名纠纷 网上商标 互联网
目 录
1引言……………………………………………………(1)
2域名的法律特征……………………………………(1)
3域名与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关系…………………(2)
4域名的法律保护问题………………………………………(4)
5我国司法对域名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5)
论域名权的法律保护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网络、电子商务的概念已深入人心。我们的网络中各式各样的网站浩如烟海,用户要想迅速地找到、使用网站的信息就必须知道每个网站在网上的地址。在网络世界中这个地址是IP 地址,它是由一组数字组成的。为了使IP 地址便于记忆,人们就给每一个网站地址起了个俗名,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域名(Domain Name ),又称网址,是表征登录到互联网的用户主机所在位置的一组字母数字串。如,www.sohu.com 直接指向搜狐网站。随着国际互联网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域名权保护的现实意义也日益重大。国际互联网产生初期主要为科研、教育和政府部门服务,随着用户的增多,各种商业、金融机构、产业部门纷纷上网传送或获取商业信息,国际互联网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在商业领域,一个全新的网络经济时代已经到来。随着网络商业活动的发展,网络域名已不仅仅是简单的网络门牌号,其已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从事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带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其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比如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域名体现其本身的巨大的价值,并借助其域名良好的商业声誉,在网上网下获得可观的商业利益。
1 域名权的法律特征
1.1域名权的概念:
域名的特性:[1] 域名具有唯一性、专有性、识别性、无形性、全球性和稀缺性。
唯一性:任何一个域名都是唯一的,不可重复的。
专有性:任何一个域名仅属于该域名登记者,为其专有,具有排他性。识别性:任何一个域名都是域名登记者在互联网上的识别标记,这也正是域名的功能性。
无形性:域名存在于虚拟世界,无法物理性接触。
,全球性: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域名的全球性也就是很自然的。
稀缺性:由于记忆力的限制,普通人对域名长度的容忍程度是有限的;而在有限长度内域名所含的字母数字组合是有限的;具有真实表面含义的组合日益稀少(据———————————
[1] 胡钢:《试论域名经济的法律问题》 易域网,网址:http://www.domain.com.cn/domainlaw/law009.asp
统计,权威的《韦氏辞典》中95的英语词汇已被注册为域名[2])。尽管有关国际组织正在研究增加新的顶级域名,但人们对以“.com”为代表的顶级域名的偏爱未有些许退减。这些都造成了可用域名的稀缺。 因此,法律必须赋予域名注册人以域名权。所谓域名权,是指国际、国家及地区的机构、组织、部门以及个人对自己在国际互联网上依法注册登记的域名所享有的专用权,它具有版权和工业产权的双重权利属性。
1.2域名权的法律特征:
1.2.1 专用性或称排他性。域名权的专用性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域名权的权利人对域名享有独占的所有权,有权排斥与域名相同的商标或商号的不同持有人使用,也可以排斥第三人使用;另一方面,域名权的专用性是绝对的,它不需要任何法律“保护”,国际互联网本身排斥同一域名以同种表现形式存在,即同一域名在国际互联网上有且只有一种,不论法律主体所从事的业务属何种类,也不管其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均不能获得相同的域名注册。域名权的这种特点与商标权不同的是,商标权的专用性是相对的。商标权人只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享有专用权,并且当不同法律主体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根本不同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都可以分别享有商标权。
1.2.2无地域性。域名权的这项权利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法有关地域性的限制。这是因为,域名权的运行载体即国际互联网不受地域限制。国际互联网具有国际性,其权利的产生也就不受地域性限制。域名权虽无地域性,但它要受国际关系影响,国际关系的好坏直接导致域名权能否得以延续或者灭失。
1.2.3依附性。域名权是一种依附载体运行机制而存在的权利,这一点与商标权是相同的。这是因为,域名权只是应用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一项特殊权利,这种特殊权利是版权、工业产权或工业版权在特定物质载体(即国际互联网)上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体现,它有可能随着物质载体的消失而消失。
1.2.4权利互换性。域名权依附于国际互联网,若将它从国际互联网上复制下来,只能导致原权利的恢复,如果原权利不存在则导致域名权的灭失。例如将商号作为域名进行注册后,再将该域名从国际互联网上复制下来,复制后产生的就不再是域名权,而是该域名的原权利,即商号权。[3]
2 域名与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关系
2.1 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域名之所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肇始于它与商——————————
[2] 胡钢:《试论域名经济的法律问题》 易域网,网址:http://www.domain.com.cn/domainlaw/law009.asp
[3]景岗:《域名法律问题思考》 法律图书馆网站 网址:http://www.law-lib.com/
标的潜在冲突。尽管二者在标识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
同仍是主要的,后者决定了二者冲突存在的必然性。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1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 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2.1.2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2.1.3、二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1)注册在先原则,(2)使用在先原则,
(3)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而域名的注册则采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同时,商标的注册机构在注册时通常负有检索责任,而域名的注册机构则不负检索责任。
2.1.4、二者的显著性要求不同。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域名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计算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域名的全球唯一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商业影响的全球性,域名一经有效注册并投入使用,世界上的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或时间都可能在网上点击到该域名,并由此进入注册该域名的厂商网站,从而可能给其注册人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也正因如此,实践中,一方面,企业通常将自己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使域名成为商标或商号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另一方面,域名注册人又往往会将其知名度较高的域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或商号。前者可称为商标、商号的域名化现象,后者则可称为域名的商标、商号化现象。
对于前者,只要不存在注册在先的相同域名,申请人的目的很容易实现;而对于后者,情况却要复杂得多。以域名的商标化为例,域名注册人若想使其域名发展成为商标,必须在域名设计阶段及域名注册后实施适当的步骤,如域名构成本身必须符合法律并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域名的注册与使用须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域名所有人须有依法将域名用作商标的使用行为等。
2.2域名与商号、企业名称等的关系:域名客观上具有的商业标识功能,决定了人们可将之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服务标记等各种场合,并可以之表明域名所有人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及其他域名使用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这一功能与商号、企业名称、原产地标记等现有知识产权的标识性功能并无本质不同,但与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关系类似,由于域名与商号等其他标识性权利所遵循的授予、维持、管理及保护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该等差异造成不同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可能,导致一方面域名申请人可能将他人的商号、企业名称或原产地标记等传统知识产权抢注为自己的域名,另一方面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人也可能反向劫持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4]
3 域名的法律保护问题
域名通常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进行登记,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我国《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前面也已经讲过,企业往往选择与企业名称或者是主要产品名称有关的名字来命名网址,有的干脆以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来命名,从而非常有利于自己企业的发展。但在域名的申请时会出现恶意抢注问题以及同一商标的不同合法所有人在用该商标申请域名时的矛盾问题,对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会产生不良后果。
3.1恶意抢注行为。对于企业用户而言,域名是企业向网上各个用户展示自己的标志,域名采用与企业名称或产品、服务有关的名字甚至直接采用商标命名的话,便于识记,用于宣传。如果某企业的名称或者
,商标被他人抢注的话,该企业只能用别的与自己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无法联系的名字命名域名,因此,一般的网络用户就可能访问不到该企业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对该企业十分不利。也就是说,抢注者想要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的名誉而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目前国际上囤积域名和抢注驰名商标作为域名等现象日益严重,例如瑞士一家公司就抢注了包括英国广播公司(BBC )、法国《世界报》、瑞士军刀和印度航空公司等在内的数十个域名进行囤积;我国的“红塔山”、“全聚德”等许多驰名商标也被一些海外机构恶意抢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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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①蒋志培:《网络域名争议与商标权网上保护》,法律图书馆网站 网址:http://www.law-lib.com/。
[5]、《电脑报》2001合订本(下)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253页 《新经济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3.2商标法允许同样的商标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使用,只要这些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上不会引起混淆,而与此相反,因特网由于其全球性的特点,仅仅允许一个主体使用一个特定的域名。因此,使用同一商标的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在申请域名时都希望以这一商标作为自己域名的名称,这样就有可能发生冲突。
4我国司法对域名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4.1 我国司法对域名权保护的现状:这两年,我国国内出现大量知名企业名称、驰名商标和其它特定称谓被他人抢注成网络域名的现象。关于抢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名称作为域名的禁止性限制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了规定,即不得使用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同时,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已经开始作出维护被恶意抢注人的权利的判决或裁定。1998年3月,被广东某制衣厂抢注其英文商标“KELON”作为域名的科龙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法院确认该制衣厂的抢注行为属于恶意侵权行为,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例域名纠纷案,最后法院裁定该制衣厂注册“KELUN”域名行为属于非法,该制衣厂自知理亏,已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其注册的“kelon.com.cn”域名,并交回了注册证书[6]。这说明我国已经认识到域名抢注行为的不良后果和保护名称和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决心,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保护权利人利益,制止恶意抢注行为。但对于抢注别国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的行为,我国法律尚未规定,由于Internet 是全球性的,域名的唯一性也是在全球范围内的,因此对这种行为也应该作出规定。建议应该按照类似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来管理,对驰名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名称无论国内国外都不得抢注。
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的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可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的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实施《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众关注的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作出了规定。这项司法解释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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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邱惠君 孙丽杨 《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怎么办》载《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1期 国信
,法律网站 网址:http://www.ceilaw.com.cn/
实施,标志着我国在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领域里已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司法调整机制,是对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问题争论的盖棺定论。
认定被告实施的网络域
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是依法正确审理域名纠纷的关键。这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四个条件:一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是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恶意。当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时,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四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一是为商业的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是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是以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个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是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这个域名的。只要涉及其中一种情形,法院就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根据这项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这个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4.2当前人民法院对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和网上商标侵权纠纷,应当采取积极研究,依法受理,慎重审判的方针。在审判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4.2.1、要注意域名与注册商标的区别:"网上商标" 毕竟不是注册商标;在一定条件下,网络域名又不能不涉及商标权和商标法的保护。域名本身是在联入网落的计算机需要相互建立唯一联系的背景下产生的, 是联入网络的计算机在INTERNET 网络中的特定标识符,是" 易被人记忆的网络计算机标识符[7]",或者说是计算机IP 地址的外部代码。因特网商业化后,域名功能不再是找到网上计算机的简单标标识符,已经成为用户网上寻找、评价网站及网页所有人的一种重要身份符号,被人称为" 网上商标" 。传统商品市场上,主要的行业表示符号包括商号及商标两种,商标是最易为消费者认知的商业标识符,当域名在因特网上发挥标 ———————————
[7]、《电脑报》2001合订本(下)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253页 《新经济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识作用后,许多人自然将其与商标联系起来。但有些国家也并未将域名与商标予以混同,一些大公司对他人拥有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也不以为然 。当然域名与商标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 。如同前边已经阐述过的,域名和商标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我们面对突显的此类纠纷和各种不同的因应措施时,应当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从两者产生、发展、功能、内容、特点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不同法律规定出发认真研究,掌握两者的不同点、相交或重合点,以及产生相交或重合的条件。其中始终把握两者的本质是十分重要的。
,4.2.2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至网络虚拟世界,在网络域名争议中要明确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赋予其对域名的" 排除权"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较比对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加宽泛,这在国内、国际上已成共识。同样网络域名名称的商业用途和经济价值在电子商务越来越发展的今天也已经被人们更加充分认识,网络世界断然否认对注册商标特别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符合商标权法律保护发展潮流,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试想如果网络域名所有人将该域名使用于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类别,难道也否认网络不存在商标侵权吗?因此应当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虚拟世界,可以赋予驰名商标权人对损害驰名商标的域名注册以排除权,其中逐步设立在域名注册时驰名商标的检索,对确实构成侵害驰名商标权的的域名予以排除,未注册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停止其使用、撤消其注册。
4.2.3域名向商标的" 转化" ,在于该域名仅是通讯处或地址的标识,还是具有商标特性的区别某种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这也就是说,根据商标法侵权理论判断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前提,首先要看网络域名名称以及网页上使用的标识是否具备商标特性;其次再看网络使用是否存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类别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不应简单从事,应当把握商标权保护的实质,个案斟酌而定。
4.2.4、建立一套简便易行解决争议的途径,避免动辄诉讼。因特网域名注册、管理和使用,以及网络中商标权侵权争议所遇到的问题主要不是技术性的,而是法律性的。其中有先行的域名制度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交*和冲突,集中体现在域名和以域名导入的虚拟世界表象与受传统法律保护的其他商业标识符号上。许多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待于人们对该事物认识的深化,对于现行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的充分检讨和反复比较研究,而后在相关法律制度上作出调整。目前宜于设置一套简便易行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该途径除赋予注册机构有限的权利外,争议的解决以双方自愿的申请仲裁为最好,此类仲裁采取或裁或审和一次终局裁决的规则,以提高效率。双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机构应当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
4.2.5、司法为最终的解决程序。对涉及域名注册域名权利冲突等纠纷,当事人选择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经司法程序确认了某一注册域名构成侵权,该域名应当被无条件注销或转让,域名注册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协助执行。对法院依法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还可以得到司法救济。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认为某域名应当由那一方使用,可以决定由该方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域名转让可予承认 。
4.2.6、法律责任形式主要为停止、撤消等停止侵权责任形式,慎用经济赔偿责任形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鉴于我国网络信息事业和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或发展时期,网上交易的数量和标的金额都不大,对确认侵权的应当主要为停止使用、撤消等停止侵权的责任形式。对于赔偿的责任形式特别是巨额赔偿应当慎用。
4.3 为了有效地解决域名权的纷争,笔者认为目前还应该从域名的登记制度及有关立法上采取以下措施:
4.3.1 建立域名权的登记审查制度 ①、防御登记 建立类似于《商标法》中的“防御商标”的机制,在国际互联网上先由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域名建立防御网址,设置网站,制作主页。规定商标、 商号或企业名称的持有人将已获准注册的商
,标或商号以及持有人的名称输入,并在网站上公开, 进行版权保护,此后所有涉及这些商标、商号和企业名称的域名注册,无论其是完全相同还是部分一致,都将得不到注册。此项工作可联合商标、商号等管理机构共同完成。[8]
②、审查注册 当申请人提交域名注册申请后,先将其申请注册的域名输入防御网站进行审查; 若从中查找不到相同的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即在审查后批准其注册;若从中查找到相同的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且持有人不为申请人时,应约定期限及时通知持有人进行域名注册申请。如果持有人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即认为持有人对域名权业已默示放弃,也可批准申请人的申请。这种做法既坚持了申请在先原则,又兼顾了使用在先原则。
4.3.2 扩大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 ①、针对善意在先和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为域名而不使用的行为,可适当扩大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司法解释的办法来加以制止, 将“在先将他人注册的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申请注册为域名的”规定明确列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禁止性规定中。
②、针对善意在先注册他人企业名称行为和恶意抢先注册他人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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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薛虹:《全球性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年4月28日
而不使 用者,可适当扩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解释,将该行为明确列入“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中予以禁止。
③、针对恶意抢注且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可扩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解释,将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有损于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持有人信誉的不正当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4.3.3加快建立互联网时代的相应法律法规 由于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域名有其特殊的内涵,对域名权的保护不可能完全采用商标法、版权法等法律条款为依据,因此有必要根据国际互联网的特点,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加快立法,尽快建立适于互联网时代的相应法律法规,以使信息领域中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 。
参考文献 ①蒋志培:《网络域名争议与商标权网上保护》,法律图书馆网站 网址:http://www.law-lib.com/
②李岱宕、李爱民:《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山东枣庄律师网站 网址:http://www.zzlawyer.net
③薛虹:《全球性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年4月28日; ④景岗:《域名法律问题思考》 法律图书馆网站 网址:http://www.law-lib.com/
⑤邱惠君 孙丽杨 《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怎么办》载《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1期 国信法律网站 网址:http://www.ceilaw.com.cn/
⑥吴登楼:《析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名称冲突之解决》,法律图书馆网站 网址:http://www.law-lib.com/
,⑦、《电脑报》2001 2002 2003合订本)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