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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君。
2.谓还政于君。
3.明法,严明法律。
明君。
《书·洛诰》:“朕復子明辟。” 蔡沉 集传:“明辟者,明君之谓。”《北史·隋越王侗传》:“今海内未定,须得长君,待四方乂安,復子明辟。” 清 洪昇 《长生殿·收京》:“就军前瞻天仰圣,共尊明辟。”
谓还政于君。
《后汉书·皇后纪上·和熹邓皇后纪论》:“ 邓后 称制终身,号令自出,术谢前政之良,身闕明辟之义。”《后汉书·杜根栾巴等传赞》:“ 邓 ( 邓太后 )不明辟, 梁 ( 梁太后 )不损陵。慊慊 欒 杜 ,讽辞以兴。”
明法,严明法律。
《孔子家语·刑政》:“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
明辟读作míng bì,释义为明君,谓还政于君,明法,严明法律。出自《书·洛诰》,《后汉书·皇后纪上·和熹邓皇后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