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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举贤人不以常法。《孟子·离娄下》:“湯 執中,立賢無方。”焦循 正义:“方,常也……惟賢則立,而無常法,乃申上執中之有權。”明 刘若愚《酌中志·内臣职掌纪略》:“此必得虚明爲國、淡名利忘報復之人,柄政當朝,立賢無方,庶可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