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阿谀随顺。唐 韩愈《答吕毉山人书》:“议虽未中节,其不肯阿曲以事人者灼灼明矣。”《明史·胡俨传》:“必能为 董子 之正言,而不为 公孙 之阿曲。”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三编第四章第三节:“建武 二十四年(48年),刘秀 下诏重申‘阿附蕃王法’,凡阿曲附益王侯的,都要受到很严厉的处分。”
2.谓诬妄不实。《旧唐书·许敬宗传》:“敬宗 自掌知国史,记事阿曲。”
3.偏袒回护。《魏书·高道穆传》:“若御史、司直纠劾失实,悉依所断狱罪之。听以所检,迭相纠发。如二使阿曲,有不尽理,听罪家诣门下通诉,别加案检。”宋 苏洵《议法》:“唐 之初大臣 房 杜 辈,为刑统毫釐轻重,明辨别白,附以仁义,无所阿曲,不知 周公 之刑,何以易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