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犹符节。《韩非子·主道》:“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晋 袁宏《三国名臣序赞》:“君臣相体,若合符契。”宋 司马光《谢始平公以近诗一卷赐示》诗:“圣贤会合若符契,坐致四海登熙隆。”参见“符节”。
2.符券契约一类文书的统称。南朝 梁 刘勰《文心雕龙·书记》:“市朝徵信,则有符契券疏。”唐 白行简《李娃传》:“其二肆长相谓曰:‘我欲各閲所佣之器於 天门街,以较优劣,不胜者罚直五万,以备酒饌之用,可乎?’二肆许诺,乃邀立符契,署以保证,然后閲之。”章炳麟《驳中国用万国新语说》:“汉 世制詔三王,其册书犹真草兼具,岂况符契笺奏之书日不暇给,则何取端书分隶?”
3.符合。宋 洪迈《夷坚丙志·生肉劝酒》:“千里影嚮,符契若是,异哉!异哉!”明 谢肇淛《五杂俎·地部一》:“太祖 之封 燕王,与 文皇 之定都於 燕,其远见皆相符契矣。”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第一分第四章:“其所言歷歷与正史相符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