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考查、考核。《魏书·李彪传》:“陛下幼蒙鞠诲,圣教之躋,及储宫诞育,復亲抚誥,日省月课,实劳神虑。”
2.明 清 时每月对学子的课试或对武官武艺的考校。《明史·职官志四》:“儒学官月课士子之艺业而奬励之。”《官场现形记》第五六回:“同 通 州县,本有月课,现在攷较他们,也不过同月课一个样子。”《清史稿·选举志一》:“教官考校之法,有月课、季考,‘四书’之外,兼有策论……讫於 嘉庆,月课渐不举行。”清 薛福成《庸盦笔记·述异·马端敏公被刺》:“同治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为 两江 总督月课武职之期,马端敏 公 新貽 亲临校场閲射。”
3.宋 代规定御史纠察官邪,按月奏事的制度。宋 叶绍翁《四朝闻见录·太学诸生置绫纸》:“郑昭先 为臺臣,倏当言事月谓之月课。昭先 纯谨人也,不敢妄有指议。”宋 周密《齐东野语·洪君畴》:“朱应元 既为御史,月课乃首劾 李俊明,公论大不平。”张晋藩 王超《中国政治制度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七节:“宋 朝在允许御史‘风闻弹人’的要求下,明令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叫作‘月课’。如上任后百日内无所纠弹,则罢黜作外官,或罚‘辱台钱’。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御史弹劾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