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改协议

35-HY-751109 (1.0-CC) (1/5)域名持有人信息在线修正协议鉴于您发现您会员号下的域名当前持有人信息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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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持有人信息在线修正协议

鉴于您发现您会员号下的域名当前持有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您能充分举证该域名的真实持有人,您经该域名的真实持有人授权,向本公司申请将域名持有人信息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修正成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您点击“同意”按钮后即视为您已经充分理解并无条件接受以下所有条款的规定。

以下“甲方”代表所登录会员号的注册人,即本次申请的“经办人”;“乙方”代表“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用户”是指通过乙方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接口,在国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注册域名的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等)或组织(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即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前及修正后的主体等。

此协议自甲方在线提交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申请之日起生效,其效力如同用户亲自签字、盖章的书面条款一样,对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务必保证该协议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第四条“用户声明内容”已获得用户的认可。

一、 协议项目及术语:

1. 本协议是甲方根据用户授权,协助用户向乙方申请修正域名的持有人信息,以确保域名持

有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依据。甲方在此保证其协助用户办理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申请时,所填写的信息及所提交的证明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并且没有任何引人误解的陈述。

2. 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因域名注册者个人失误,或其它因素导致域名的当前持有人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但域名注册者能充分举证其作为域名真实持有人的身份,并申请将错误的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为真实并合法存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合伙组织或个

此申请不作为域名持有权转让(过人的行为。具体操作和要求详见中国频道运营系统网页。

户)申请之用。

二、 申请条件:

1. 甲方保证自身拥有对域名的合法持有权,或自身在提出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申请前已经取

得域名真实持有人的全权授权,并保证以自己的名义与域名真实持有人之间建立了相应的协议关系,并独立承担协议责任。

2. 甲方提交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申请的行为(包括此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将被视为已取得真

实持有人的同意。

3. 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可能导致乙方暂时无法提供此项服务,请甲方及用户

事先确认:

1.1 申请修正的域名不在乙方注册、已被删除或无效。

1.2 申请修正的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未结算、争议处理中或已冻结状态。

1.3 所提供的申明域名真实持有人身份的证明资料不清晰、不完整、无亲笔签名、未加盖

公章、营业执照无年检章、失效等。

1.4 申请修正的域名属于.eu、.uk、.vn等域名。

三、 相关费用

1. 乙方目前对通过甲方经办的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申请及办理不收取费用,但乙方有权根据

业务需要和市场变化等原因,自行决定是否对开通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申请业务收费或调整相关费用,并将在乙方相关网页公示收费标准和缴费要求。

四、 用户声明内容:

1. 用户同意自愿将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申请交由甲方办理,甲方自愿协助客户提交域名持有

人信息修正申请。双方共同承认该域名持有权转让的申请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2. 用户同意在申请办理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时,乙方可以要求用户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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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修正后的域名持有人同意在域名成功修正后2年内不将该域名转出乙方。

4. 修正后的域名持有人承诺在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前后,应自行管理好相关账号和密码,谨

防被盗或泄漏。因用户未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5. 用户承诺遵守VeriSign、CNNIC等域名主管机构所颁发的相关政策、规则及约束性要求。

6. 域名持有人信息在线修正申请成功提交至乙方时,用户即共同承认其已阅读、理解并同意

接受乙方有关域名注册协议的所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条款、业务说明、相应的域名管理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相应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等内容,并承诺遵照履行。

7. 用户知悉并同意:根据VeriSign、CNNIC 等域名主管机构的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登

记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否则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根据域名主管机构的要求,对该域名予以注销,并对此注销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乙方具有审核域名注册信息的义务,同时乙方也不对甲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

8. 用户知悉并同意无条件接受乙方对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申请的审核结果。

9. 用户授权乙方根据申请内容及审核结果,修正域名持有人信息,这些措施包括且不限于无

需进一步通知就将域名与原指定的主服务器断开连接。

10. 用户知悉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乙方有权不受理被争

议域名的修正申请,并有权根据司法裁判、仲裁裁判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的结果予以执行。

11. 用户同意并保证使乙方免于被牵连与该域名有关的任何诉求、责任及请求等困扰,若因用

户通过甲方进行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申请的行为、结果或因进行在线修正的域名引起或涉及任何争议、纠纷、诉讼、仲裁等,用户应立即通知乙方,由此引起的一切争议及法律责任均由用户承担,与乙方无关。若违反此款规定,用户愿意赔偿乙方(及其雇员、董事等)由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并同意免除乙方在此前与用户就有关该域名的约定或协议中的一切责任。

12. 用户知悉并同意其无权获得其已向乙方支付的任何与此域名或此域名绑定的产品相关费

用的退款。

13. 用户同意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

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同意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黑客攻击、互联网连通中断或者系统故障、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中断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应由乙方承担。

14. 用户同意若甲方或用户采取欺骗、隐瞒或非法手段申请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或其中一方

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或消亡的(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或合伙主体资格被撤消、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公司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自然人失踪或死亡等),乙方均有权立即终止此项服务。

15. 用户承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本协议及中国频道运营系统中域名持有人信息在线修正页

面的所有内容,并承诺遵守这些内容,尤其是本协议中用户应承担的所有义务。

五、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保证所填写的申请信息得到用户的确认。

2. 甲方保证用户所提交的证明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并且没有任何引人误解的陈述。

3. 甲方应在申请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后的5个工作日内(含5个工作日),将相关证明资料

上传到中国频道运营系统。

4. 甲方保证已经明确告知用户:在域名成功修正后2年内不将该域名转出乙方。

5. 甲方保证自身及用户均不会利用乙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国家政策、计算机行业惯例或社会公德的行为,若因用户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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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任何损害,且乙方无法追究用户责任时,由甲方替用户承担乙方(及其雇员、董事等)由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并同意免除乙方在此前与甲方就有关该域名的约定或协议中的一切责任。

6. 甲方知悉并同意其无权获得其已向乙方支付的任何与此域名或此域名绑定的产品相关费

用的退款。

7.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转移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

方有权关闭甲方的域名在线修正申请功能,并不再另行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8. 甲方保证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本条款的所有内容,并承诺已经确认用户也完全理解了本条

款的所有内容且同意应承担的所有义务。

六、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对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时提交的相关资料有最终评审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乙方具

有审核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时提交的相关资料的义务,同时乙方也不对甲方上传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时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有权视情况接受或拒绝用户的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的申请。

3. 乙方有权记录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前后与转移会员号前后的域名注册信息与会员号。当其

它第三方用户向乙方申明并能充分举证域名的真实持有权或域名转移会员号前的管理权,并对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申请及结果提出争议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恢复域名持有人信息为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前的信息,并将域名转回原来的会员号下。

4. 若甲方或用户的身份不符合乙方关于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规定和要求的,乙方有权立即关

闭甲方的域名持有人信息在线修正申请功能。

5. 乙方有权将修正后的域名新持有人信息录入到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和出版物中。

6. 仅当乙方对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操作完毕,方表示此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流程终结,同时

乙方将向甲方会员号下的管理联系人邮箱、域名修正前及修正后的管理联系人邮箱分别发送通知信。

7. 对于甲方及用户所提交的一切书面资料,乙方均有权不予退还。

七、 保密条款:

1. 乙方应对甲方会员号和密码及其它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予以保密。

2. 协议任何一方对协议内容以及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与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并负责赔偿损失,但以下情况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司法、公安机关以及其它有权机关的要求;为维护乙方及乙方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维护网络公共安全。

3. 除为本协议目的,协议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对方提供的资料、软件、数据

等进行销售、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4. 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需遵守本保密条款规定的保密义务,直至对方书面同意其解除此

项义务,或该保密信息已公开,不会因违反本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止。

八、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均需诚信地履行协议义务,否则视为违约。

2. 乙方基于本协议任何条款下的赔偿责任不超过通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域名持有人信息修

正的款项总额。

九、 免责条款:

1.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及用户间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

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其它方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需对扩大部

,

35-HY-751109 (1.0-CC) (4/5) 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2. 鉴于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问题、电信部门或ISP 技术调整、线路故障、停电

或政府管制、国家政策调整、IP被封锁、设备或系统短时间维护、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政策调整、系统故障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情况及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1 域名持有人信息在线修正过程中出现的中断、拖延或失败。

1.2 数据不能传输,传输错误,数据紊乱,数据被损以及其它形式的错误。

3.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4. 乙方对非乙方责任的过错或延误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 乙方对适用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十、 争议的解决:

1.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裁决。

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计算机行业惯例。

十一、 协议期限:

1. 自甲方在线提交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告知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不

成功的通知信发送之日,或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成功后两年终止。

2. 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协议期限按照以下情况计算:

1.1 在甲方取得用户授权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

1.2 乙方根据司法裁判、仲裁裁判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的结果或有权机关的要求予以执行

的。

1.3 甲方或用户中只要有一方采取欺骗、隐瞒或非法手段申请修正域名持有人信息,或其

中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或消亡的(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或合伙主体资格被撤消、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公司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自然人失踪或死亡等),乙方均有权立即终止此项服务。

1.4 根据本协议条款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二、 其它:

1.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互联网的发展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可

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加以变更,变更后的协议自公布于乙方网站时生效。

2. 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网站通知。甲方及用户同意,乙方的有关通知只需在乙方网页上发布

即视为送达甲方及用户。当发生争议时,均以最新的条款内容为准。

3. 一旦甲方继续提交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申请或用户继续接受乙方服务,则视为甲方及用户

均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变动。

4. 本协议与国家域名管理机构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发布的域名相关管理政策

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争议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下简称《争议办法程序规则》)等一起,共同构成甲方办理用户域名持有权在线转让(过户)申请的完整协议。相关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发生变化或被修改以后,新的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适用于甲方已提交过域名持有权转让(过户)申请的域名。甲方及用户均不得以不知晓相关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变更,作为违约的理由。

5. 本协议各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中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效率。

6.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乙方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甲方及用户

,

35-HY-751109 (1.0-CC) (5/5) 均同意乙方可以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对应承接者。

7.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互联网的发展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可

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加以变更,变更后的协议自公布于乙方网站时生效。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网站通知。当发生争议时,均以最新的条款内容为准。

8.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及用户均在此再次保证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域名持有人信息修正协议内容,接受并承认上述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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