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及其相关争议和解决途径
域名及其相关争议和解决途径作者:王泽云发布时间:2002-06-10 09:51:18摘 要:随着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与计算机互联网络域名
域名及其相关争议和解决途径
作者:王泽云
发布时间:2002-06-10 09:51:18
摘 要:随着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与计算机互联网络域名相关的民事纠纷也时有发生。由于这方面的纠纷涉及的争议专业性强、民事权益新、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以及如何处理好这方面的纠纷关乎网络信息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谨就目前与域名及其相关的争议和解决途径做一整理、说明和分析。
关键字: 域名 域名管理机构 域名争议的类型 解决途径
一、域名的属性、特征及其管理机构
浩如烟海的国际计算机互联网(INTERNET )上联接着成千上百万个用户和计算机,为了区别这些数量如此巨大的用户和计算机,需要采用一种唯一、通用的地址格式,即每一个与网络相联接的计算机都能被指派一个独一无二的地址。
(一)域名的属性
在最初的计算机联网实验中,研究人员发现,为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编制一个特定的代码作为地址,即可在网络中找到你想访问的计算机。研究人员采用的代码是计算机的二进制代码,计算机在网络中的地址也被设计成以二进制数来表示。这种代码由4个小于256的数字组成,数字间用点间隔,我们一般称之为IP 地址。如上海热线的IP 地址为218.1.64.50,国内著名网站新浪网的IP 地址为202.106.184.200。当我们在互联网浏览器的地址栏上输入上述IP 地址,即可访问该IP 地址对应的网站了。为了保证网络上每台计算机的IP 地址的唯一性,用户必须向特定的域名管理机构申请注册,该机构根据用户单位的网络规模和近期发展几何,分配IP 地址。
,正如我们上面所看到的,IP 地址是数字标识,非常枯燥,使用时难以记忆和书写。因此人们在IP 地址的基础上又创造出来了域名管理系统(Domain Name System ,简称DNS )。通过DNS 来实现一种符号化的地址方案,来代替数字化的IP 地址,以便于人们标识、记忆和书写。每一个符号化的地址都与特定的IP 地址对应。这个与网络上的数字化的IP 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型地址,就被称为域名。当人们在互联网上浏览时,计算机在运行中自动将人们输入的域名转换成IP 地址,然后通过IP 地址在互联网上寻找到相对应的网站所在的计算机。例如,当我们在互联网浏览器的地址栏上输入上海热线的域名www.online.sh.cn 时,计算机自动将该域名转换为IP 地址218.1.64.50,然后再在互联网上寻找到上海热线的服务器。同样的道理,IP 地址是唯一的,与IP 地址相对应的域名也是唯一的。
通过以上对域名产生过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域名是由表面上的标识性属性和技术上的地址性属性相结合的产物。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文件对域名的定义也均是基于上述域名的两种属性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国际商标协会(INTA )等组成的互联网国际特设委员会(IAHC )发布的备忘录中称“域名系统是专为网络中的计算机定位而设计的便于人们记忆IP 地址的友好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中指出“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技术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
因此,域名从技术上讲,只是一个国际互联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办法,是一个技术名词;但由于INTERNET 已经成为了全世界的INTERNET ,域名也自然成为了一个社会科学名词。域名的地址性是域名的原始属性,其不会引发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域名的标识性是域名的社会属性,与域名相关的争议绝大部分是由域名的社会属性所引发的。
那为何域名的社会属性会引发争议呢,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DNS 对域名的规定。按照DNS 的域名定义规则,域名可分为不同级别,包括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
,级域名等。顶级域名又分为两类:一是国家顶级域名,目前200多个国家都按照ISO3166国家代码分配了顶级域名,例如中国是cn ,日本是jp ,美国是us 等;二是国际顶级域名,例如表示工商企业的.com ,表示网络服务商的.net ,表示非盈利组织的.org 等。最近,管理机构又新增加了7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表示公司企业的.firm 、表示销售公司或企业的.store 、表示突出国际互联网活动的.web 、表示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arts 、表示从事消遣活动的.rec 、表示提供信息服务单位的.info 、表示个人的.name 。
二级域名是指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在国际顶级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例如ibm ,inter ,microsoft 等;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表示注册企业类别的符号,例如.com ,.gov 等,其标注方法与国际顶级域名的方法相同。
三级域名则是由域名注册人自行编制的符号,一般均是域名注册人使用其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企业名称、个人名称或者新的创意而编制的。
例如,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域名是www.accsh.org.cn ,其顶级域名是.cn ,二级域名是.org ,从该域名可以看出上海仲裁委员会是位于中国的非盈利性组织,三级域名accsh 则是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CHINA SHANGHAI的简称。
(二)域名的特征
域名的注册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因此,在国际互联网上,域名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它的价值逐步为人们所重视。由于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域名时,往往为使域名具有吸引力以便公众熟知,而将具有文字含义的商业性标记、商号、创造性的字母组合注册为域名,故域名的构思和选择,需要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其是一种智力成果。同时,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由于域名可以代表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独有的位置,也是域名注册人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等的综合体现,其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而成为域名注册人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故域名又是域名注册人的一种无形资产。
,域名有了上述两种特征,可以说域名也应该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种新的客体。和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客体如商标、专利等相比,域名是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例如,域名一经注册获得即可永久使用,无须定期续展;域名的使用是全球范围的,没有传统的地域性的限制;域名在网络上是绝对唯一的,其他任何人不得注册、使用相同的域名,其专有性是绝对的。
由于域名注册人往往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故域名和商标很容易相混淆。其实,域名和商标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1、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标准是相同或相似,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则不会获得注册。而对于域名,只有两个域名不是完全相同,便可以同时存在。
2、建立商标制度的目的,是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而域名则主要是用来区分国际互联网上不同的域名注册人所拥有的计算机。
3、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按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的,同一文字商标有可能被不同企业使用,只有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即可。而域名则决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得以注册的现象。
4、商标的使用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限制,域名的使用则无。
5、域名只能由英文字母、符号或中文字组成,而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甚至还可以有其他更多的形式。
(三)域名的管理机构
根据每个域名中的顶级域名的分类不同而有不同的域名管理机构。对于顶级域名是国际顶级域名的,其注册、管理在1998年11月前是由美国网络方案公司NSI 基于其与美国政府间的合同全面负责的;1998年10月,在美国商务部、NSI 及国际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的协调下,国际互联网域名维护、注册与管理公司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 and Numbers,简称ICANN )正式组建,ICANN 是民间性质的非盈利性的私营机构,其将逐步代替NSI 进行国际域名的注册与管理。
对于顶级域名是国家顶级域名的,一般各国都有自己的域名管理机构。中国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国互联网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和办法;选择、授权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CNNIC )依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制定了《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协助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中国互联网域名系统。CNNIC 与ICANN 一样,是在授权和领导下的非盈利性的服务和管理机构。CNNIC 代表中国各互联网单位与国际互联网中心、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其他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双边业务联系。为了方便注册,CNNIC 还授权代理机构代办注册事宜。目前全国经CNNIC 认定有域名注册代理权的网络服务公司有近60家,企业可通过这些服务公司注册自己的域名。目前国内几个较著名的可代理域名注册的公司网站是中国新网(www.chinadns.com )、中国频道(www.chian-channel.com )、东方网景(www.east.net.cn )、中国万网(www.net.cn )。
二、域名相关争议及其类型
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与域名相关的争议绝大部分是由域名的标识性所引发的,那域名争议是如何引发的呢?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域名的注册程序。
不管是ICANN 的域名注册管理政策还是中国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997年5月20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对域名注册都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由申请人保证其为申请域名所停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保证所申请注册的域名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合法权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陈述不做实质性审查,只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号一些形式和程序上的要求,管理机构即批准申请人的域名注册申请,该域名即可投入运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
,制原则,其中第(四)项为“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第(五)项为“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域名注册的,应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单位一份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负有以下责任:(1)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2)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3)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非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由于CNNIC 对域名申请不进行、实际上也不可能实行实质性审查,仅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并根据申请人的保证,即批准申请人的域名注册,因此,难免出现大量的注册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甚至是其他注册域名相冲突的情况,由此则产生了各种类型的域名争议。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哪样:“目前域名注册、管理及其使用领域遇到的问题并不是技术性的,而恰恰是法律性的。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与域名制度在过去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相互隔绝、相互忽视的问题,而问题的主要原因似乎出在注册环节,即一种以方便、快捷、便宜为原则的注册程序。
域名注册程序中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规定,直接导致了大量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域名被抢注,从而产生了域名侵犯著名商标权利的纠纷。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美国宝洁公司诉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域名侵权案件中,美国宝洁公司诉称:其是“OIL OF OLAY”(中文对应商标为“玉兰油”)和“WHISPER ”(其中文对应商标为“护舒宝”)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美国宝洁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223个“OLAY ”和“OIL OF OLAY ”商标及170个“WHISPER 图形”商标,成为消费者熟知的驰名商标。被告注册了www.olay.com.cn 和www.whisper.com.cn ,一直闲置不开通使用。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并撤销已注册的域名,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2000年7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国网公司撤销已注册的域名,同时赔
,偿原告2万元,这是我国首例判决经济赔偿的域名侵犯商标权案。
再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简称WIPO )仲裁调解中心审理的COSCO 域名案中,被申请人在美国的NSI 注册了www.cosco.com 这一域名,而COSCO 正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CHINA OCEAN SHIPPING COMPANY)”的英文缩写。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设立自己的互联网站时发现该域名已经被被申请人抢注,遂请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仲裁解决。仲裁庭在裁决书中认定: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合法拥有以COSCO 为标识的在中国、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服务商标权,被申请人所使用的域名与该服务商标标识相同或误导性相似。2、被申请人并未在互联网上实际设立网站,被申请人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出售域名,所以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恶意的。仲裁庭最后裁决被申请人无条件将该域名转让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
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纠纷是目前出现的数量最多的与域名相关的争议。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只要域名注册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而且域名注册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或利益,且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均为恶意的情况下,这种类型的域名争议商标所有人一般均会胜诉。上述审理域名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原则实为WIPO 开创先河的,1999年8月26日,ICANN 在接受WIPO 的建议报告后,发布了《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政策》,并在1999年12月24日通过了该政策的实施细则。由于ICANN 在世界域名注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得到了各国政府和许多注册机构的认可。如CNNIC 颁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七条规定针对注册域名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1、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2、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3、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4、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 5、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投诉人应当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投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无需另行举证。
,虽然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纠纷是目前出现的数量最多也是最常见的纠纷,但现实中还存在商标等权利侵犯域名权利的情况,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与美国YAHOO 网站的案件最为典型。1997年5月,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申请“雅虎“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初步认定后,给予刊登公告。YAHOO 网站的所有者美国雅虎公司在异议期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成异议,称”雅虎“是根据公司著名网站YAHOO 发音独创,并为社会所熟知,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不应获准。对此,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称苏州”雅虎“乃取明代四大才子之一唐伯虎“因其儒雅风流,时人谓之雅虎”,而且易龙公司申请“雅虎”商标在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为: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雅虎”商标使用的商品与美国雅虎公司经营的与计算机有关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同的功能,并且消费渠道和方式也不属于类似或相关产品与服务,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为此该局于1998年裁定美国雅虎公司的异议无效。各国商标法都把“在先权利”作为使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这“在先权利”包括在先的商标权、姓名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等。本案中,YAHOO 是经过他人长期使用,已建立起良好信誉并广为人知的域名,其中文译称“雅虎”也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但正是由于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按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的这一商标与域名的区别,使得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雅虎”商标可以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注册成功。如果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将商标注册于计算机网络等相关产品上,则恐怕美国雅虎公司的异议会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认可了。
域名在注册成功后,在域名的使用、转让过程中,也时有纠纷发生。中国入世后第一个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就是域名转让中产生的纠纷。该案的胜诉使得传奇域名www.chemnet.com 正式落户中国,“chemnet ”是由英文chemical (化工)network (网络)简称而来,公认为“化工网”的意思。这个神奇的域名,曾流浪6年,到过6个国家,主人几度易手,域名转让的交易金额高达数千万美元。1999年3月后,在互联网络爆炸式增长的狂热时期,瑞典的Vertical Development AB (简称“VDAB ”)用资1000多万美元将www.chemnet.com 从印度购回,并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化工专业B2B 电子商务平台。然而,天有不测风云,随着纳斯达克股指的暴跌,国际上许多网络公司纷纷陷入困境。2001年4月,VDAB 因经营问题而使www.chemnet.com 网站面临倒闭。2001年4月10日,澳大利亚最大的化工企
,业Orica 公司同VDAB 达成将www.chemnet.com 域名转让给Orica 公司的协议。但Orica 公司接下来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它没有按注册规定向注册服务机构NSI 及时续费,因而该域名于2001年8月30日被NSI 注销。按规定,域名被注销后任何人都有权重新注册使用。2001年8月31日也就是域名被注销后的第二天,该域名被韩国一家互联网络公司成功注册。中国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域名也整整关注了4年,该公司抱着试一试的心情与韩国公司探讨这个域名的转让问题。令人意外的是,韩国这家互联网络公司并不清楚这个域名的商业价值,双方于2001年9月5日在上海签定转让协议,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9000美元的价格将这一传奇域名购回中国。2001年10月5日,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到WIPO 根据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定寄过来的书面应诉通知,要求就澳大利亚Orica 公司www.chemnet.com 域名所有权申请仲裁案进行答辩。
根据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澳大利亚Orica 公司若想赢得仲裁,必须证明以下三点:被提起争议的域名与申请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被申请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且被申请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积极组织专家研究对策。中国的知识产权专家认为,chemnet.com 的域名确实与Orica 公司所持有的商标具有相似性,因为作为澳大利亚最大的化工企业Orica 公司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个国家注有chemnet 国际分类下多项商标。但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同样具有chemnet 商标权,其注册的chemnet 商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类国际互联网类商标权。在这点上,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Orica 公司同样有资格拥有chemnet.com 域名。对于第二点,专家认为既然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资格拥有chemnet.com 域名的所有权,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chemnet.com 的域名不享有正当或合法的利益”的问题。专家认为第三点“恶意使用”更是无从谈起,因为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直实实在在利用该域名合法的进行经营活动。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过10多天准备,于2001年10月19日向日内瓦WIPO 提交了答辩状。10月24日,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到WIPO 的确认函,指出将有专家组择日裁决。期间Orica 公司
,请求WIPO 仲裁庭延期裁决,称将同答辩方寻求通过商业途径解决域名纠纷。直至2001年11月19日夜间,Orica 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晚上11时,WIPO 立即作出反应,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了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传奇域名www.chemnet.com 归其所有。
真假东方网案件是国内司法界影响程度较大的域名之间在使用上的侵权案。www.eastday.com 及www.eastday.com.cn 域名的所有者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各大媒体投资共同发起的,其花了4800多万元打广告,并经合法手续设立的“东方网”已声名鹊起。“eastday.com ”和“eastday.com.cn ”与“东方网”也成为上海乃至全国的知名网络服务品牌。然而,时隔不久,山东济南也出现了一家页面风格、布局、文字、色彩均与上海一样的“东方网”,域名为www.eastdays.com ,与上海东方网的域名仅相差一个字母“s ”。该案涉及的域名均是通过正当途径注册的,但正是由于两个域名的相似性导致了不正当竞争的发生。该案的发生为我们揭示了在域名的使用领域也存在象商标和商标之间、企业称号与商标之间一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通过这两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域名转让、使用领域是瞬息万变,商机无限;一个价值1000万美元的域名居然可以9000美元的低价购入,两个仅差一个字母的域名纠纷能在IT 界掀起轩然大波。因此,笔者认为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域名注册程序的完善、域名抢注情况的减少,域名转让、使用领域的相关争议在未来几年内将成为新的案件爆发源。
除了以上谈到的域名侵犯商标权利、商标侵犯域名、域名和域名等域名相关争议外,还存在以域名为标的的其他相关争议,如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纠纷、委托注册域名纠纷等等。
上海仲裁委员会曾经受理了一起委托注册域名纠纷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定合同约定委托被申请人注册域名A ,被申请人在检索以后发现域名A 已经被他人先行注册,遂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于电话中通知被申请人将委托申请注册的域名变更为B ,被申请人也就域名B 办理了在线注册手续并注册成功。然而,由于被申请人未及时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交纳注册费,导致域名B 的注册被撤销。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