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岁小学生肢解同学,“恶魔小孩”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友解答: 看到这个新闻时,笔者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无辜的女孩被害后,父母却难以为其讨回一个公道,我想孩子的父母也是异常痛苦的,满腔的悲愤,向谁诉?从情理上来讲,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千古不
看到这个新闻时,笔者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无辜的女孩被害后,父母却难以为其讨回一个公道,我想孩子的父母也是异常痛苦的,满腔的悲愤,向谁诉?
从情理上来讲,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千古不变的道理;从法理上来讲,由于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犯任何罪行,包括杀人、抢劫、强奸等,皆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所以此案中的杀人凶手覃某不用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宣判,仅被收容教养三年。
笔者不相信三年时间她就能改过自新,魔鬼就是魔鬼,改头换面之后,骨子里她还是魔鬼,因为“坏”已经深入到其骨髓里了,病入膏肓之人,治不好了!
至于被害者周某父母上诉,实际上是对民事赔偿部分金额有异议。据了解,一审判处凶手家庭赔偿10.8万元,而覃某家一共也就支付了1万元,直到目前为止,尚有9.8万元没有履行完毕。一个鲜活的生命,最后也就获赔10.8万元,实际到位只有1万元,这样的结果,让人说什么好呢?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恶魔不除,天理不彰!有人提到了伊朗的刑罚,笔者上网查了一下,据说伊朗女孩年满9岁就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了,一个10几岁的女孩,因为父亲阻扰自己与一个男孩相好,就杀了其父,由于尚不满18周岁,不能执行死刑,就被关押起来,等其年满18周岁再来执行死刑。笔者以为,对于恶性犯罪,采用此种方法,也未为不可!
网友解答:相关文章也有我的一份。下面把我的原文转,这种小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进行适当的修改,要与时俱进。
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看到了一则消息。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所以怀恨在心,将其约至家中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其作案时未满14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则消息看了以后让我毛骨悚然。13岁的少女能够有计划,有预谋的实施杀人犯罪;而且杀人的动机仅仅是因为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杀害了还要分尸!足以可以看出这个小女孩的心智多么成熟,心理是何等变态。
但是更令人恐惧的不是这个小女孩肢解同窗的行为。而是法律对这类“天生杀人狂”的管制缺失。人命关天的事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想一想身为父母的你,自己的孩子每天上学身边有一个这样的女孩,说不定哪一天自己的孩子就被拉去肢解了,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眼前就仿佛出现了在《杀破狼.贪狼》中,古天乐饰演的主角李忠志得知自己的女儿死去以后的那双泪眼。
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现在的网络发达,小孩容易接触到各类不良信息。心智成熟得比较早。未成年保护法如果改为:只要是出于主观意志的犯罪行为,并且十分清楚的知道行为后果会给他人带来的伤害,免责刑法就不适用。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以及保护弱者的原则。就像农村发现有野兽伤人或者咬死人,举全村之力也要将那野兽找出来打死的道理一样。其他的动物都看着呢!如果这一次咬伤咬死人的动物不受到处罚,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受到伤害。
像这样的孩子即使进行长期的心理纠正,也不能够保证今后不再危害他人的生命,以及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将此类“天生杀人狂”隔离于人群之外,保障本来就受低生育率困扰的中国家庭有一个安全的育儿环境。这样才能够保证人口的快速增长。真的是不敢想,不敢想,不敢想那被肢解的孩子残缺的身体摆在父母面前!他们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也欢迎大家留言,一起探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