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一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主要内容。由ICANN 核可的统一争议解决办法下的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受本规则及ICANN 通过其网页发布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主要内容。

由ICANN 核可的统一争议解决办法下的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受本规则及ICANN 通过其网页发布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1、定义

在本规则下:

投诉人:指提起有关域名注册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ICANN :指国际互联网域名及代码分配合作中心。

交互管辖法域:指(1)注册管理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要域名持有人在其注册协议中已将有关域名使用争议或产生于域名使用的争议交付该法域法院司法管辖) 或

(2)争议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管理机构档案资料中所记载的域名注册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用以解决有关域名注册争议的专家小组。 专家组成员: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作为专家组成员的专家。

当事人:指投诉人或被投诉人。

办法: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通过援引而被并入并成为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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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机构:指由ICANN 所确认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机构名单见网址www. icann. org/udrp/approved-providers. htm。

注册机构:指被投诉人具以注册已成为被争议域名的机关。

注册协议:指注册机构与域名持有人间所达成的协议。

被投诉人:指针对之以提起控诉的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反向域名侵夺:指恶意使用统一域名解决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业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域名的行为。

补充规则指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用以调整争议解决程序的本规则的补充规则。

2、送达

(a)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该项责任即行消失:

(i)按(A)域名注册机构WHOIS 数据库中记载的域名注册人及其指定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以及(B)域名注册机构提供的域名注册时使用的帐务往来的所有通信及传真地址,将投诉书送达给被投诉人的; 及

(ii)通过电子邮件向以下地址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可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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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技术、管理及帐务网络信息中包含的电子邮件地址;

(B)postmaster@<争议域名>电子邮件格式;

(C)当有关域名(或www. 后紧接域名) 对应一个有效网页(而非争议解决机构所认定的有注册机构预留的一般性网页或可有多个域名持有人注册的ISP 共享网页) 时,该网页所显示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或该网页所链接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

(iii)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争议解决机构的任何地址,及在可行的范围内向由投诉人根据第3(b)(v)条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传送了投诉书的。

(b)除第2 (a) 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分别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指示的方式为之(见第3(b)(iii)条和第5(b)(iii)条) ,或在没有这种指示时

(i)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 或

(ii)通过邮政或特快专递方式传送,邮资预付并索要收据; 或

(iii)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只要能保存传送记录。

(c)向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任何文件均应按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和方式(包括分数) 制作。

(d)文件应以第11条所规定的语文制作。如果可行的话,电子文件应以简易文本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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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争议解决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以更新其具体联络信息。

(f)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形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i)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传送的,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 或

(ii)通过邮政或特快专递方式传送的,以邮寄收据或回执上标志的日期为准; 或 (iii)通过网络传送的,以传送日期为准,只要该传送日期可予验证。

(g)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根据本规则计算的文件传送开始的期间应当从依第2(f)条规定推定的传送日期中最早的日期开始计算。

(h)任何文件,

(i)凡由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必须同时向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

(ii)凡由争议解决机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 以及

(iii)凡由一方当事人提交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专家组以及,视情况而定,争议解决机构传送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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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起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可能受该文件影响的当时方查阅,并用以制作各种报告或报道。

(j)一旦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文件的通知,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专家组(或者,如若专家组尚未指定,通知争议解决机构) 。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依照专家组(或争议机构) 的指示而为之。

3、投诉

(a)任何个人或企业均可依据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本规则向经ICANN 确认的争议解决机构提起行政程序以解决其域名争议。(由于资格限制,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的资格可能会暂时中止。在这种情况下,争议解决机构应拒绝受理投诉。个人或企业可向另一争议解决机构投诉。)

(b)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文件应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格式文件的附件除外) 两种形式,并应:

(i)请求有关投诉依据争议解决办法和本规则予以裁断;

(ii)提供投诉人及其任何投诉行政解决程序授权代表的姓名、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iii)确定在行政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媒体方式及联络地址) ,无论是仅就电子文件而言,还是亦包括有形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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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决定投诉人是选择一人专家组裁决纠纷,还是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纠纷。在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纠纷的情况下,提供分别作为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专家候选人姓名和详细的联络信息(三位候选人可从任何一个业经ICANN 确认的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选定);

(v)提供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 的姓名及为投诉人所知的如何联络被投诉人及其代表的包括投诉前双方协商过程中的联络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包括包括所有的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争议解决机构将投诉人的投诉按第2(a)条所述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vi)明确作为投诉标的的域名;

(vii)确定投诉提起之时注册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

(viii)明确导致投诉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就每一商标而言,如果有的话,应说明据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投诉人亦可分别说明在投诉提起之时被投诉人意欲在将来使用该标识的商品及服务);

(ix)根据争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起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包括:

(1)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与域名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及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 对成为投诉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不具备合法权益; 及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 注册和使用该域名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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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2项和第3项而言,投诉人应讨论应予适用的争议解决办法第4(b)条和第4(c)条所述各个方面。有关说明的字句表述或文件页数限制应符合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的要求。);

(x)根据争议解决办法明确所意欲寻求的补救方式;

(xi)说明任何其他已经开始或已经终止的与已成为投诉标的的域名相关联的司法程序; (xii)声明已经根据第2(b)条的规定向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 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及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格式封面;

(xiii)声明投诉人如对行政程序关于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裁决有任何异议,将把有关争议提交至少一个确定的交互管辖法域的法院予以管辖;

(xiv)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投诉人同意,其有关域名注册、争议或争议解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a)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其故意行为除外,(b)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注册官员,及(d)ICANN以及上述各机构的指导专家、官员、雇员及代理机构。”

“投诉人确认,投诉书所载信息就其所知而言是完整的和准确的。该投诉并非出于诸如讹诈等任何不正当的目的。投诉人保证投诉书有关主张是依据本规则和应予适用的法律而提出,犹如其现存状态或可能通过善意及合理抗辩而展延的状态。”及

(xv)包括争议域名应予适用的争议解决办法副本及投诉赖以依存的任何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识在内的任何单据或其他证据应作为附件提交,并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据的目录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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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投诉人可对多个域名提出投诉,只要所投诉域名为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并持有。

4、投诉通知

(a)争议解决机构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如果投诉书符合争议解决办法及本规则的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投诉人根据第19条交纳的费用后3日内依第2(a)条所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连同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说明性格式封面) 送达被投诉人。

(b)如果争议解决机构认为投诉书存有形式方面的缺陷,他应立即将业经确定缺陷的性质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对缺陷予以修改。投诉人未能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者,将视为撤回投诉,但并不妨碍投诉人提出的其他投诉。 (c)争议解决机构依第2(a)条完成其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责任之日即为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程序开始之日。

(d)争议解决机构应立即将行政程序开始日期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关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ICAN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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