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考试)

1. 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2. 功能等同原则: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1. 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 功能等同原则: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舒服,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3. 意思表示的撤回: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和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邀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4.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5. 合同的成立: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6. 站点认证: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

7. 网上银行: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其产品和服务一般包括存款,信贷,账户管理,财务意见,电子单据支付及其电子支付工具和服务。

8. 比特税:电子商务主税派最为著名的征税方案。它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

9. 认证机构: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

10. 常设机构: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时所依赖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

11.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 权利管理信息:附加于作品的没见复制品上或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的用于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13. 网络商业方法:指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网络商业经营方法,如网上商品销售方式,网络广告方式,网上支持连接方式等。

14.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自由权。

15. 埋置链:用户以通常方式看不见的,当网页下载完成时被链对象已经自动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了。埋置链会让用户误以为自己的浏览器仍然在先前所浏览的网站上。

16. 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17. 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债务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18.PKI :即公钥基础设施,是通过使用公共密钥技术和数字证书来确保系统信息安全并负责验证数字证书持有者身份的一种体系。

19. 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指对通过电子商务达到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20. 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21. 狭义的电子合同: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含义: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3.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界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24. 网络广告:指利用因特网从事的商业广告。

25. 域名抢注: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26. 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 ,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27. 数字签名:指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交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

28. 免责事由: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过错三种类型。

29. 隐性广告: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它形式隐藏,容易使受众产生误解。

30. 域名反向侵夺: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权益,商标所有人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

31. 电子代理: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32. 哈希函数: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

3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

34.ICP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

35.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是国家固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36.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7. 电子签名人:指特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38. 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9.ISP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

40. 数据库:指经系统或有序的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41.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2. 电子认证:指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43. 电子支付:狭义的电子支付是指电子资金划拨业务,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定义,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过程。广义的电子支付还同时包括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将网上银行一起所开展新型金融服务如电子现金等也包括在电子支付的范围内。

44. 网络隐私权: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共的一种人格权;也值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

45. 司法管辖权:指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理的权利。

46.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47. 电子认证服务: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48. 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之为电子货币。

49. 安全港模式:系美国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条例中所创设的制度,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认为是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除责任。

50.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 ):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主要是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解决纠纷。

1. 简述卖方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的义务。作为卖方的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至少应承担三项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藏性4)电子签名的不安全性

2. 简述电子签名的特征。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的签字方式,有其特有的技术特征与法律特征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藏性4)电子签名的不安全性

3. 简述电子商务经营主题的权利。概括来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具有的权利包括:1独立运营的权利2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3违约求偿权4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4. 简述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的标准。1)独特性。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目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2)辨识力。指签名可客观辨识签名者的身份3)可靠性。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未造成破解4) 关联性。指签名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

5. 简述电子签名信赖方应遵守的主要义务。1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2在电子签名有证书证明时,采取合理的步骤3核查证书的有效性或证书的吊销或撤销4遵守对证书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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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简述什么是免责事由. 举例说明免责事由的几种情形。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的情形。免责事由可分为不可抗性,免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不可抗力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如地震,滑坡等,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债权人过错是指如果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是由对方即债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一方免除违约责任。如签署者的计算机配置太低或使用的软件不合适或有缺陷。

7. 简述国内对电子支付立法状况并评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IC 卡规范》,《中国金融IC 卡应用规范》,《银行卡管理规范》等。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全国IC 卡应用发展规划》,《IC 卡管理条例》等。评价:偏重于IC 卡的规范,侧重于对金融秩序的监管,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消费业务方面,对于大额资金划拨缺乏规定,就法律夏利而言,以上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不高,一些重要的法律规范仍然缺位。

8. 简述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1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的特征2电子现金不满足称为货币的以下条件:被广泛的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3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值必须以既有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物,且根据货币法定原则,电子货币要成为独立的通货形式,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示许可,因此电子货币目前不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9. 简述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 简述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点。1域名的全球有效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论商标权,商号权还是其他知识产权,都只能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区域内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域名基于其本身的技术特点,却是全球性的,没有地狱的限制2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可共用性:网络中的域名绝对唯一的标识一个网络用户地址,其他用户不可能再使用同一个域名来标识自己的地址。知识产权虽然有专有性,但是相同商标或商号,却可以被不同行业的人使用,或者被用作不同的用途3域名的精确性与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商标权或商品权作为传统社会中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不仅禁止抄袭,还禁止相似或模仿,这是基于传统社会当中的人们认知程度决定的。但是互联网上,由于技术本身的特点,无论两个域名多少相似,计算机也能精确识别开来,不会产生“误认”的情况,这本来是技术进步提高人类认知世界水平的好事,但反而给现实世界的秩序造成了麻烦:有人就利用这种相似来注册域名,利用人们的著名域名“搭便车”宣传自己,由此带来“域名混淆”或“淡化”等法律问题。

11.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前并没有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定,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根据WCT 和WPPT 的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在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问题,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等所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权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简述用著作方式保护数据库的主要缺陷。1著作权无法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产品2按照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的原则,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也只限于其表现形式而不能延及其内容,然而在这里我们重新遇到与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相似的问题:数据库的核心价值在于库中的数据元素,即数据库的内容。数据库制作者,将分散的数据信息搜集起来,经过系统的整理提供给用户,可是这些经过辛苦搜集,整理的信息一旦被他人简单地换一种方式重排,即可能成为另一个数据库的内容,而著作权法对此无能为力,这是著作权法师保护数据库的另一个缺陷。

13. 简述电子合同的主要特点。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因此,具有如下特点: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了不同的特点3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14. 简述公/私密钥对的用法。当发出方向收方通信时,发方用收方的公钥对原文进行加密,收房收到发方的密文后,用自己的私钥进行解密,其中他人是无法解密的,因为他人不拥有自己的私钥,这就是公钥加密私钥解密用于通信,而且私钥加密文件公钥解密则是用于签名,即发出方向收方签发文件时,发方用自己的私钥加密文件传送给收方,收方用发方的公钥进行解密

15. 简述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活动调整的一般准则。1事前明示。对涉及消费者权利,责任及纠错程序等交易条件,金融机构应在交易前明确指示,如有变更,须在确定的期限之前正式通知对方2事前授权。消费者对自动转账所授予的权限,只能以规则的形式确定,其副本必须交给消费者持有,消费者有停止支付权3交付记录。所有的电子资金传播记录,必须在终端机支付时交付给消费者4及时纠错。接到消费者有关差错通知时,金融机构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调查,并报告结构5消费者的限额责任。由于消费者的过失,使无权之第三者与金融机构发生交易时,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只负担限额责任。6金融机构的全额责任。除非证明尽到了妥善管理与充分注意的义务,金融机构应就其不当的资金传输对消费者所造成的直接损害负赔偿责任。

16. 简述软件著作权与传统作品著作权内容的区别。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与传统作品著作权的内容的区别首先表现在软件著作权人没有展览权,表演权,摄制权等权利,这是因为软件不是文学艺术作品,它的使用不以展览,表演等方式进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这是因为软件首先是一种技术作品,为了推动技术进步,不应限制他人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复制权无论对传统作品还是对软件都是最重要的权利,但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不尽相同。2001年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大幅度缩小了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

17. 简述电子合同的主要类型。按照电子传递方式和特征将电子合同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以电子数据交换(EDI )方式订立的合同2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3以电子格式合同方式订立的合同

18. 简述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的主要方法。1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2生物识别技术3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码4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5基于PKI 的电子签名等。基于PKI 的电子签名被称作“数字签名”

19. 简述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的一般规则。1支付指令指向的银行对未经其接受的指令,不负担义务,一旦接受支付指令,则对其结果负有义务2就无权交易所造成的损害,如果银行对支付令的确认已经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则客户对该无权交易要负责任3因延误资金入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限于资金传播费用,因不适当处理发生的附加费用以及利息,对损失产生的结果不负责任,即结果损害除外4划拨未完成时,付款银行原则上对划拨委托人负有连利息返还划拨资金的义务

20简述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反垃圾邮件的立法主要有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对电子邮件广告的监督管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所发生的效力仅仅局限于北京市地区。2中国电信制定了《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虽然该办法只有一个企业的内部制度,但考虑到中国电信在我国的企业性质,《办法》的制定还是具有相当程度的管理效力和社会影响力3中国互联网协会推出《中国互联网协会反来及邮件规范》,作为民间组织,反来及邮件协调小组并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对垃圾邮件发送者只能采取谴责和封杀的办法进行制裁。

21. 简述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针对数据电文真实性的审查,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

22. 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4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 简述电子货币的特点。1形态上,电子货币作为一种电子符号,其基本形式是电子数据形式,具体形式可因处理媒体的不同而不同2技术上,电子货币技术含量高,其发行,流通等各个环节均采用电子化的手段进行,都离不开技术的支持3传递上,电子货币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远距离的传递4发行上,范围更加广泛5结算上,电子货币一般需要二次结算才能实现款项的最终回收

24. 简述关于汇编作品独创性条件的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独立完成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对汇编作品来说,只要编者在搜集,选择信息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劳动,作品就应该得到著作权保护。英美法系有所谓“辛勤搜集原则”即是这一观点的体现。另一种观点认为,独创性不仅要求独立完成,而且要求有一定的创造性,因此对电话号码簿,列车时刻表等单纯进行收集工作就能完成的作品,不能认为其具有独创性,因而也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25. 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几个条件。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差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26. 简述电子认证的主要类型。1站点认证2数据电文认证3电讯源的认证(有两种基本方法:一是以收发双方共享的保密数据加密密钥,来认证电讯源,一种是以收发双方共享的保密的通行字为基础,来认证电讯源)4身份认证

27. 简述目前国内外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题问题的一般做法。国外分为欧洲大陆和英美两种模式,国内主要是《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欧洲大陆国家一般主张电子货币的发行应包含在现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发行主体仅限于金融监管的对象。而美国和英国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方面并未进行限制,民间机构反而是新型电子货币开发的主力机构。在我国,根据1996年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权发行电子货币。其他金融机构在获得批准后,要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8. 简述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由于域名注册合同在预防纠纷方面的作用,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条款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犯的陈述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3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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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约束

29. 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定义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业务,他完全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30. 简述CA 的主要职责。1验证并标识证书申请者的身份2确保CA 用于签名证书的非对称密钥的质量3确保整个签证过程的安全性,管理证书材料信息4确定并检查证书的有效期限5确保证书主体标识的唯一性6发布并维护作废证书表7对整个证书签发过程做日志记录,以及向申请人发通知等

31. 简述《统一商法典》第4A 编中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主要法律问题。1支付命令的认证与欺诈损失的分担2支付命令错误的问题3间接损害赔偿问题4接受银行对支付指令的接受的拒绝问题5银行无力支付的损失分担问题6资金划拨的终结与受益人银行的保护问题

32. 简述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既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应当有软件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3. 简述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定的基本原则要义。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2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3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4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34. 简述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的主要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如韩国,日本,德国,马来西亚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这些国家和地区对认证机构的许可做出了规定,认证机构必须通过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二是非强制性许可制度。经政府认证的认证机构,政府会给很多优惠,如果不经过认证,则没有优惠,但仍可运营。如奥地利,新加波。三是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

35. 简述网络广告的主要划分类型。1页面广告。指登载在他人网络主页撒谎能够的广告信息2电子邮件广告。一般是通过电子邮件列表直接以邮件形式将服务或产品资料寄送给目标消费者3搜索广告。借助于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查询功能,搜索网站将特定的关键词卖给广告主4网络广告5其他网络广告形式,如通过BBS 或News Group发布的广告

36. 简述常见的涉及网络域名的纠纷类型。1域名抢注:指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2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3域名混淆:一般认为,“域名混淆”包括了“盗用”和“淡化”两种方式。“盗用”是指利用权利人的商标,商号或域名注册成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企图利用被盗域名的知名度或者其他优势来为宣传自己的网站,取得不正当利益,其实质是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域名反向侵夺: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权益,商标所有人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5域名代理纠纷:按照域名管理体制,域名注册实行代理制度,国际顶级域名由ICANN 指定的国际域名注册商完成,某些时候,由于国际域名注册商的工作失误,造成注册人无法使用已注册的域名,甚至是被第三人重新注册而失去域名

37. 简述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关规定。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为的地点3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8. 简述电子认证机构的设计应遵守的原则。1权威性原则: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首先要得到国家法律的去人,并且其服务必须在较广的范围内得到消费者的信赖2真实性原则:认证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可靠3保密性原则:认证机构的人员以及设备应能够保证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人,有效防范外部的非法入侵4迅捷性原则:在电子信息时代,认证机构的业务处理必须体现迅捷性原则,因为网络环境下哪怕迟一秒钟就有可能给用户造成很大的损失5经济性原则:在一定的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认证,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节省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39. 简述ISP 的基本义务。目前关于ISP 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ISP 的基本义务应当包括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查的义务,其中监控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ISP 的监控义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先审查义务,二是事后控制义务。ISP 的协助调查义务是指ISP 负有协助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义务

40. 简述我国企业在域名保护上应当采取的策略。首先,企业应及时在网上注册自己的域名。由于域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域名的命令上,应慎重选择,既要符合国际惯例,不违反相关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到域名的商业价值,使域名与企业的其他无形资产相辅相成,互相映衬。其次,针对有些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的情况,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周边注册”,即注册与已有域名相似的域名。另外,如果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已被他人抢注,企业可以选择在更高一级或者下一级别域下进行注册。再次,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后,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救济。对于在国际顶级域名下发生的抢注,权利人应到美国去解决,因此此类域名在美国注册。解决的途径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判决或裁定。在中国顶级域名.cn 下发生的抢注,可在中国解决。企业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与对方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域名协议。

41. 简述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1被发送文件采用哈希算法对原始报文进行运算,得到一个固定长度的数字串,称为报文摘要,不同的报文摘要各异,但对相同的报文它的报文摘要却是唯一的2发送方生成的报文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对摘要进行加密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3这个数字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方4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用同样的算法计算出新的报文摘要,再要发送方的公钥对报文附件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比较两个报文摘要,如果值相同,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

42. 电子认证机构所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有哪些?1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2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3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4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43. 网上银行对客户应负有哪些义务?1预先申明的义务。对于双方格子的责任和义务,采用的安全技术,交易条件变更的通知均应做出事先申明2保密的义务。网上银行对自己所掌握的客户自身资料和客户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3执行的义务。银行必须保证使用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执行客户指令的义务

44. 简述中介服务提供者(I SP )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1监控义务,此为最主要义务。1)事先审查义务2)事后控制义务2协助调查义务

45. 简述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由于域名注册合同在预防纠纷方面的作用,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条款: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3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的使用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约束

46. 简述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1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的特征2电子现金不满足成为货币的以下条件:被广泛地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3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值必须以既有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物,且根据货币法定原则,电子货币要成为独立的通货形式,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示许可,因此电子货币目前不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47. 简述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反牢记邮件的立法主要有: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对电子邮件广告的监督管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所发生的效力仅仅局限于北京市地区2中国电信制定了《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虽然该办法只是一个企业的内部制度,但考虑到中国电信在我国的企业性质,《办法》的制定还是具有相当程度的管理效力和社会影响力3中国互联网协会推出《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作为民间组织,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并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对垃圾邮件发送者只能采取谴责和封杀的办法进行制裁

48. 简述用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主要缺陷。1著作权无法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产品2按照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的原则,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也只限于其表现形式而不能延及其内容。然而在这里我们重新遇到与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相似的问题:数据库的核心价值在于库中的数据元素,即数据库的内容。数据库制作者,将分数的数据信息搜集起来,经过系统的整理提供给用户,可是这些经过辛苦搜集,整理的信息一旦被他人简单地换一种方式重排,即可能成为另一个数据库的内容,而著作权法对此无能为力,这是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另一个缺陷

49. 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的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50. 简述电子货币的主要功能。1转账结算功能:直接消费结算,代替现金转账2储蓄功能:使用电子货币存款和取款3兑现功能:异地使用货币时进行货币汇兑4消费贷款功能:先向银行贷款,提前使用货币

51.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前并没有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定。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CT 和WPPT 的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在第47条第(6)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法律保护的问题,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等所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权行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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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的除外”

52. 简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 )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IAP 的地位类似于邮电,电信业者,只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传输管道”,不能对信息进行编辑。因此IAP 只承担有限的事后控制义务,即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

1.试述国际上网络隐私权的两种主要保护模式的内容和利弊,并提出你对我国保护模式的建议。总体来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策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欧洲的国家立法主导性,另一种是美国的企业自律主导型。欧洲国家的个人数据资料保护与跨国流动方面采取了国家立法主导模式,这种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实现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法律规范可以为网络隐私保护提供最高层次的规范,它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美国联邦政府在对于个人资料隐私权保护的议题上采取企业自律模式,其立场所强调的精神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从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来规范。欧盟采取的国家立法主导模式更有利于个人数据资料的隐私保护,而美国采取的企业自律模式则更符合企业自由原则的要求,这与美国已有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比较完备有密切关系。前者的不足之处是,政府的立法可能会过分严苛而束缚企业自由,后者的不足在于有些企业不严格自律,会在个人数据资料的跨国收集,传输和利用中侵害数据资料主体的隐私。就我国而言,国家立法主导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同时也鼓励产业界建立相应的自律机制。

2.试述技术措施保护权的法律规范必要性和局限性。提出你对完善我国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的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在第四十七第(六)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问题,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等所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权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项规定明确将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确立为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但是,此项关于技术措施的规定被置于“法律责任与执法措施”一章,并没有如WCT 和WPPT 那样“把禁止未经许可的解密活动,作为版权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即技术保护权。从另一方面看,技术措施固然阻止了非法入侵,保护了权利人的应得利益,但是某种程度上也妨碍了合理使用,使权利人可能获得不应得的利益。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美国,欧盟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应当从技术措施保护的范围,保护的标准以及保护的限制与例外三个方面完善技术措施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定。就技术措施保护的范围而言,根据WCT 的规定,受保护的技术措施应当是用来保护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是为了限制侵害著作权即邻接权而采取的,而且应当是有效的。就技术措施保护的标准及保护的限制和例外而言,美国与欧盟的立法规定可以借鉴,但必须在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保护利益的平衡。

3.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证制度的理由。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其他制度相比,政府对电子认证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这也是由于认证机构的信用保障对于交易安全至关重要,若将这一领域完全交由私营企业和公司去规范和管理,政府绝对不干预,只会导致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失去电子认证的权威性特征。因此,只有以国家名义存在或由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认证机关,或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经营的电子认证公司,其颁发的数字证书才最有权威性。同时,在一国家范围内,还有必须建立国家级的总的认证中心,对一般认证机构的认证进行确认或协调。由于中国电子认证机构主要靠市场引导,行业自律不太具备,政府核准的依据电子签名法设立的认证机构,条件要求比较高,但其颁布的证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最后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

4.试述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的优点和不足。数据库的特殊权利,其实是将数据库的内容纳入保护范围,而保护方式则是传统的著作权方式。也可以说是以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内容。根据欧盟的数据库指令,数据库制作者有摘录权和再利用权等特殊权利,即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内容,或以发行,出租,在线传输等方式再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内容。数据库的特殊权利是对传统著作权法的突破,在这一框架内,不必再去区分数据库有无独创性,也解决了数据库的内容不受保护的问题。然而,这种方式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果数据库中的内容本身享有版权等权利,则数据库制作者对这些内容的单个部分不可能再享有专有权,而如果数据库中的内容本身不享有任何权利,则是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数据或材料,数据库制作者将这些公有信息汇编进数据库后就对这些信息享有专有权,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5.试述网络广告中的主题界定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广告活动的规制,是通过明确界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类主体,确定其责任和义务来实现的。《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当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自己的网站上做广告时,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是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于一身。在为他人发布广告的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可能是广告发布者,也可能同时是广告经营者,也可能既不是广告发布者,也不是广告经营者。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业务经营上可以提供多种不同性质的网络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广告中的法律地位,主要看其是否参与了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

6.试述计算机犯罪发生的主观因素和社会客观因素。(1)主观因素1贪图钱财2发泄,报复3智力挑战4开玩笑,恶作剧5政治目的 (2)客观因素1计算机技术的发明为计算机犯罪创造了条件2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中,大量的数据具有重大价值 3由于计算机技术的特点,计算机信息系统很容易遭受攻击4计算机安全防范技术落后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因此,在对付计算机犯罪方面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5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不力6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藏性,致使侦查,起诉存在着很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

7.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有哪些相关规定?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从事电子商务或者其他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约定,数据电文必须经过收讫确认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新建,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受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条确定收到地点的规则,主要原因在于信息系统地点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收件人与视作受检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且发件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故《合同法》做了如上规定

8.阐述完善我国计算机及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措施的主要建议. 我国要充实和完善计算机及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正确处理刑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传统刑法经过修改虽然可以适用于互联网领域,但我们不能指望通过反复修改刑法典以适应互联网所带来的日新月异变化着的社会关系。应当主要靠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来增强刑法条文对互联网领域的适应性,并且单行刑事法律应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领域,以补充刑法在互联网犯罪方面的空白。2利用国际刑法体系解决网络上的外国人犯罪问题。网络环境下的外国人犯罪,是各国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由于各国间存在的文化及法律方面的差异,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只能依靠国际刑法体系。另一方面,网络环境的国际化特点,导致一些国际公约所设置的刑事犯罪,越来越多地设计国际互联网。3加大对互联网犯罪的刑法理论研究。网络环境下的传统犯罪与新型犯罪引发诸多法律问题,而传统刑法的犯罪理论已有许多不能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全新的犯罪时空范围,需要刑法理论的创新发展加以解释。4均衡法律管制与网络自由的关系。互联网的原则和优势都表现在自由和开放,而任何法律的作用都是规范和制约,两者矛盾对立,不可调和,权倾于任何一方都会导致网路哦的畸形发展,只有达到法律管制与网络自由的平衡,才会使网络在信息世界顺利向前发展。

9. 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肆意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一般认为,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们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2)他们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势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为成立,从本质上讲就是符合承诺生效的要件。合同的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1具备合法的缔约人2缔约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4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3)他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的约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无效合同在性质上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故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引起其他法律责任。

10. 试述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宜采用的模式。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从其采用的技术方案入手分为技术特定型,技术中立型和折中型三种模式。1技术特定型以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形式。在立法中直接采用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并对该签名的特定法律效果予以确认,是着眼于安全性标准,基于对特定签名技术的信赖。2但是,反对者认为,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才是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制度上的反映。并指出,在电子签名问题上,只要满足与纸面签名功能等价这一最低要求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都可以成人其法律效力,以便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空间,并由市场和用户对电子签名技术的优劣做出判断,避免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3技术特定型立法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发展性原则不负,可能造成限制新的电子签名技术开发应用的法律后果,而技术中立型立法又太过宽泛,其中包含的一些电子签名手段很难在实践中得到具体应用。为了弥补二者的缺陷,折中型立法模式应运而生。与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相比,其肯定的技术范围不同,只要达到安全签名基本标准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皆可使用,而不仅仅限于公开密钥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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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的数字签名,这就为其他能偶达到统一功能的新技术预留了法律空间。折中型立法模式既保持了法律规范的技术中立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又不失现实性,可行性,从而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也是我国《电子签名法》所采取的一种选择。

11. 试述网络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分担和免责事由。1)认证机构与电子签名人的责任分担。由于电子签名人的责任导致的损失,应由签名人承担,签署者之违约行为主要是提供了错误信息,构成对于认证机构之间合同义务的违反,应向认证机构负违约之责。如果认证机构违反合同规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是在前者违反法定义务给后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产生,且以过错为归责原则。2)认证机构与信赖方之间的法律责任问题。电子认证服务需要获得准入资格,由于没有获得这个资格提供服务,给信赖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信赖方的过错可能表现为下列情况1信赖方在信赖数字证书前,没有认真检查最新的作废证书表来严明证书的状态,由此导致使用了作废的证书2信赖方对证书的信任超出了证书的使用目的范围或可靠性限制。3)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可以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

12. 试述在网络广告中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 )的法律义务。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 ),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根据对网络信息实际监控能力的不同,网络中介服务者又可分为两类,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 )和主机服务提供者(IPP )。一般认为ISP 的基本义务应当包括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其中监控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1监控义务。ISP 的监控义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先审查义务,即在被明确告知违法信息存在之前,主动对其系统或网络中的信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事后控制义务,即在知道违法信息的存在后及时采取删节,移除等措施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在为ISP 设定以上两项义务时,不恩那个脱离其实际监控能力,包括技术可行性,法律判断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同时还应当做出有利于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2协助调查义务。ISP 的协助调查义务是指负有协助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手机违法行为证据的义务。通常情况下ISP 服务器中记录有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和网络行为信息,ISP 往往比其他人掌握更多的有关违法行为的证据。因此,要求ISP 履行协调调查义务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

13. 试述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对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即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网络广告规则等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也是我国一贯实行的立法规则,但其弊端是各单行法规之间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缺乏宏观性,全局性,一体性和稳定性。另一种主张是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这种方法难度较大,需要相当的前瞻性和立法技巧,其优点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趋势,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保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综合立法还有利于指导实践,规范实践,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这就决定了各单行法规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而单行法规的修订并不影响综合法律的稳定及连续,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

14. 试述管辖权基础。管辖权基础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民事案件的根据。根据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和实践,这些基础或根据有三个方面:1)以地域为基础或根据。诉讼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要素,无论是主体,客体还是法律事实,总是与某一国的管辖或者某一法院的地域具有空间上的关联,这种空间关联就构成该国或者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基础。2)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以当事人国籍作为管辖权的依据,通常被称为属人管辖权原则。它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连结因素,认为不管现居住境内还是境外,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均对其有管辖权。该原则符合国家主权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3)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在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意志可以成为管辖基础。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国法院审理,该国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二是被告接受管辖,一国法院对接受管辖被告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诉,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以及其他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或者某个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基础

15. 论述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框架体系的基本内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应当由《电子商务法》与配套的法律规范构成。《电子商务法》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法立法宗旨,电子商务定义,适用范围,应遵循的原则,政府的作用,电子合同一般规定,认证机构等。《电子商务法》是整个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核心,整部法律应当逻辑严谨,措辞规范,以原则性规定为主,避免过于量化。配套的法律规范包括:(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准入规则和行为规则;(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8)网络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16. 试述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主要表现为:(1)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电子商务本身孕育了各种新的商业模式,就不同的商业模式而言,ORD 提供者设计出了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保证了由此产生的纠纷的灵活解决。(2)处理争端的效率性。通过ORD 解决争议,无论是争议的提交,还是解决争议的过程,直至最后的和解或裁决,这一切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信息的交换几乎是即时的,这就能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3)解决争议的经济性。对于电子商务中产生的纠纷,当事人未必有愿意为此大动干戈的,尤其是当消费者需要面对昂贵的诉讼费用或律师费用的时候。而大多数ORD 的方式是解决纠纷。(4)适用规则的灵活性。在实践中,ORD 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网络法则,制定规则的是单个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可以根据不同需要从中选择适用,并可自然决定进入或退出ORD 程序,是否接受该规则约束。(5)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17. 目前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存在的问题与设立原则。目前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过热,有一定的盲目性,造成重要建设和资源浪费;二是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作用认识不足;三是低估认证机构运行的难度,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四是认证机构对自身的安全性认识不足;五是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亟待健全。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设立应遵守的原则是:1权威性原则: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首先要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并且其服务必须在较广的范围内得到消费者的信赖2真实性原则:认证机构想社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可靠3保密性原则;认证机构的人员以及设备应能够保证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人,有效防范外部的非法入侵4迅捷性原则:在电子信息时代,认证机构的业务处理必须体现迅捷性原则,因为网络环境下哪怕迟一秒钟就有可能给用户造成很大的损失5经济性原则:在一定的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认证,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节省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18.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和不足。我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并且明确规定了具备这样效力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具体条件,为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等。主要特点:1内容简练2可扩展性3灵活自治原则4与国际接轨。不足之处:1)关于电子签名的使用范围问题,目前的法律仅将其限制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不能涵盖电子签名的所有功能2)法律中对交易主题的民事责任的规范较少。整个法律存在偏重行政责任,忽视民事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的这部《电子签名法》至少还缺乏三个领域的基本内容: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3)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19. 电子认证机构的业务风险及几种情形。认证机构的设立是为了防范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但认证机构本身在从事提供认证服务的业务活动过程中,也承担着很大的商业和法律风险。首先在于技术上的风险。认证机构的数字证书库中可能储存这数十万甚至上百万个证书,联系着数以万计的用户,任何一点微小的系统故障,即便是瞬时中断,也有可能造成记录的丢失,从而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其次,风险也可能来自认证机构内部。其有权访问证书数据库的雇员有可能利用系统进行伪造,更改,假冒证书,以从中获利,此外雇员的过失行为也会造成认证机构的虚假表述。再次,来自外部网络空间的攻击可能致使认证机构需要承担第三人行为产生的损失,例如恶意入侵者用不同方法对认证机构的通讯协议进行攻击,或假冒认证机构,利用“特洛伊木马”程序欺骗用户以获取口令。

20. 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含义以及二者的关系。电子认证是指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任课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密切相关,他们都是电子商务安全的保障机制;虽然电子签名技术本身并不复杂。但其效力的承认还必须依赖于一整套认证系统的建立,由一个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通过办法数字证书和管理公共密钥来检验带有电子签名的文件所有人及其内容的真实性。电子认证虽然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安全保障机制,但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二者的具体功能,应用范围以及手段和目的等方面还是存在着显著区别。认证是建立在电子签名这种技术保障之上的组织保障。电子签名着重保护数据电文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假冒,它同时适用于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交易方身份与信用度的确认,它不仅需要一定的技术标准,还需要为电子签名提供组织制度上的保障,它主要运用于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此外,电子签名一般仅涉及交易双方的关系,而电子认证则以作为第三方的认证机构的活动称为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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