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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不是实践性合同 不属于实践合同的有哪些?

浏览量:1735 时间:2023-03-16 14:06:44 作者:采采

租赁合同是不是实践性合同 不属于实践合同的有哪些?

不属于实践合同的有哪些?

有一个租赁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

(1)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实际支付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常见的实务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存款合同。

(2)租赁合同属于允诺合同。

新准则下租赁合同的特征?

所谓租赁合同,在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把自己的财产让给他人使用的人叫出租人;利用他人的人。;拥有房产并支付租金的人称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 .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有偿、双重服务的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履行特定行为,因此是允诺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所以是有偿合同;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都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出租人通过转让租赁物的用益物权获得收益,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获得租赁物的用益物权。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是有价值的,所以租赁合同是双向合同。

2.租赁合同是转让租赁物的收益权和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的目的是承租人从租赁物的使用中获得收益。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因此,租赁合同只转让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不同于财产买卖和赠与合同。因此,出租人在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将房屋移交给承租人,即房屋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行使。

3.租赁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租赁合同是临时性的,不能永久使用。虽然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还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而不是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或者无效。可见,《合同法》将租赁合同视为一般案件。当然,这也不排除其他法律或法规对某些租赁合同有特殊形式的要求,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定理、变更、解除等,都应采用书面形式甚至要求登记。

4.租赁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品。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必须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因此租赁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性物品,这与消费借贷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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