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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情报预报由什么统一发布 请水文局主要干什么的?

浏览量:2389 时间:2023-03-14 20:09:25 作者:采采

水文情报预报由什么统一发布 请水文局主要干什么的?

云南省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防洪法》、《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水文监测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收集、保管和利用以及保护水文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各级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并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是该省的主管部门。;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省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也应接受当地 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应当根据全国水文发展规划、流域水文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发展规划,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的意见;;并提交给省级。;州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信息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并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划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在国家基本水文站覆盖的区域内,确需设置专用水文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洪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大于每秒4立方米的引水工程或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

第七条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开展水文监测所需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有必要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设备和测量仪器;

(三)具有水文或相关专业知识并经岗位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环保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在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节水意见。文化机构的意见。

专用水文站的撤销,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环保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知省级水文机构。

第八条下列活动中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

(一)编制的规划经 州(市)以上及其相关部门;

(二)审批、核准由 州(市)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开展水资源管理。

第九条申请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需要复核的水文监测数据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申请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审查,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省水文机构受理专用水文测站设置申请或者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置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置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专用水文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进行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站应当向当地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四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地下和重要湖泊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界、省际、国家间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和评价。

第十五条水文信息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信息预报、特大洪水信息预报和区域性严重干旱分析预报,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发布。;县级以上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时间和频率根据水情和灾情确定。

第十六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等跨境、跨省河流,滇池、洱海、抚仙湖、阳宗海、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泸沽湖、澄海等云南段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料报送当地州(市)水文机构。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后报送。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数据应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八人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与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相连接。

第十九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公众、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数据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水文监测数据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数据及其成果。

第二十条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建设用地范围, 县级以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1)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云南段水文站基本水尺断面分别为上游1000米和下游500米,其他河流水文站基本水尺断面分别为上游100米和下游500米。两岸的分界线是河岸外侧之间的区域。如果没有河岸,就是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地周界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界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计算;

(三)其他水文监测点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水文监测和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和圈养家禽。

第二十三条因国家、省等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建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批准前,报对该水文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站的位置、选址、监测环境、站场功能、资料影响等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地点。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基本水文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并经对该水文站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站功能恢复规划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站功能恢复方案探讨发证和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专用水文站等单位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从事水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站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事先告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岗位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水质采样,监测设备保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和家禽养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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