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物可以加建吗(为啥一个抵押财产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
为啥一个抵押财产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
这是因为排他性,所以同一事物不能设定不相容的产权。抵押权的主要权利内容是支配物的交换价值。在债权人 的权利在到期时没有实现,债权人 的权利可以通过拍卖来清偿,而债权人 数个抵押权同时存在时,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的权利可以依次受偿。所以房贷在内容上是兼容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9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抵押后,如果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担保债权人的余额 的权利,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人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人是抵押权人 的同意。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其他抵押权的,抵押权人 应事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因为再设定抵押可能会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 的切身利益。
2.抵押人抵押的房地产价值超过原债权人 的权利。房地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原债务的,抵押人不得再次设定抵押;房地产价值大于原债务的,抵押人有权另设抵押权。
3.抵押人将抵押的房地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应当将抵押已经设立的事实告知其他债权人,并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
为啥一个抵押财产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
:首先要了解一物一权的内容。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但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不能在一物上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确定物权。物权法如何体现一物一权?它通过产权的定义来表达。《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 对特定物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这是因为排他性,所以同一事物不能设定不相容的产权。
抵押权的主要权利内容是支配物的交换价值。在债权人 的权利在到期时没有实现,债权人 的权利可以通过拍卖来清偿,而债权人 数个抵押权同时存在时,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的权利可以依次受偿。所以房贷在内容上是兼容的。
一般来说,这种现象不会在
抵押不动产增添设施后能否一起抵押?
出现,因为这些房产是综合的。如果房屋和土地被拍卖,不存在权属纠纷,拍卖的房屋只能是未处置的房屋。所以有抵押的话,不拍卖整栋房子,只拍卖无抵押的部分。如果后一种买受人实际上是通过拍卖取得房屋的,那么很有可能抵押权人根本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因而没有取得抵押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违法内容,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