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餐馆油烟排放怎样处理 四川省餐饮油烟管理办法?
四川省餐饮油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基础)
为加强对油烟污染防治的管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术语含义)
术语 "餐饮经营单位及服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单位,包括餐饮服务场所、农家乐、企事业单位;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单位的职工食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下列区域内餐饮业单位的油烟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1)新都区主城区;
(二)镇(街道)建成区;
(3)工业园区规划区。
第四条(基本原则)
烹调油烟污染是基于 "谁污染谁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责任自负。
第五条(法律义务)
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积极配合油烟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宣传教育)
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油烟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普及油烟污染防治的基本知识,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选址
第七条(规划管理)
城市转型发展要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合理布局餐饮服务区。
第八条(选址管理)
不得在居住建筑、未配套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业建筑、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层,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居民住宅内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点(作坊)。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隧道)、街头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
第三章油烟污染防治管理
第九条(项目审批)
新建餐饮业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无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经营。
第10条(烟尘净化)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
第十一条(净化设施的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单位应按《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的相关要求安装烟气净化设施。
有条件的餐饮业聚集经营区和露天烧烤食品集中经营区应当安装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净化设施的维护)
餐饮业单位应当制定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定期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保存维护记录。不准闲置或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
鼓励餐饮单位委托专业技术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三条(特殊烟道的安装)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应当具备结构上专用烟道等油烟污染防治条件。新建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建筑和商住综合楼应规划建设专用烟道。
不得擅自增加外部烟管。确需增设的,应当征得附墙烟管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
第十四条(油烟排放)
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的相关要求。餐饮企业的油烟排放应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的要求。
禁止向城市公共雨水、污水管道排放油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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