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田阳还有危房改造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房改造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房改造暂行办法
的危旧房改造。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房,可以进行房屋改造: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竣工期限超过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建成,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型房屋竣工期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
危房建筑面积占居住区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居住区所有房屋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造遵循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造资金主要通过政策支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和市场开发等市场化运作筹集。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则上财政部门不予财政补贴。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旧房改造工作,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在南宁的中央直属单位和区的危旧房改造工作。自治区、市(自治区)、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危旧房改造成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造成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危旧房改造申请(在南宁市,自治区直属单位危旧房改造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下同),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造情况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房改使用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房产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具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
(三)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划拨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明;
(五)原居住区总平面图;
(六)规划部门批准的新建房屋规划设计条件;
(七)所有房改(含上市房改,下同)产权所有人同意。关于转型的意见;
(八)项目转化计划。
第十条地方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然后将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所辖县(市)的计划和结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危房改造项目的立项和建设。
第三章转型和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改造。
第十二条原划拨国有住宅用地用于危旧房改造限价住房的,改造住房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属于仍在建住房面积的部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按照标定地价的10%确定,计入建设成本,已上市交易的住房除外。
改造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属于建筑面积的(以下简称非建住房),土地出让金按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地价的40%确定,计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在建房屋面积和非在建房屋面积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危旧房改造的住房,原划拨土地性质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后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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