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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出园林绿化养护标准(三亚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浏览量:1985 时间:2023-02-02 17:45:06 作者:采采

什么时候出园林绿化养护标准(三亚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三亚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管理的乡镇、村(生态文明村)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绿地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国土、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资源,突出热带海岛特色,形成以行道树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培育(种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病虫害防治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七条有劳动能力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认养、植树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维护。投资建设公园、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意愿命名,对捐赠、认养、种植的树木可设立标志进行纪念。

鼓励城市居民在自家庭院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市居民可以在他们的私人庭院里自主选择和更新树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人与自然。;各级鼓励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表彰和奖励;;美国各级。

第八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市、县、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园林绿化的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公路和铁路两侧、海滨、江(河)畔、湖滨和城市外围的绿化带建设。

绿地系统规划应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限。对于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边界。

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市、县、自治县批准,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因绿线调整导致规划绿地减少的,应当执行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公园和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内设立标志牌,如实标明绿地绿线示意图。

第十二条公园绿地周围的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围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地带。禁止在控制区内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另行制定。;市、县、自治县。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数据库,实行绿地数据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城市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十五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1)新建居住区或建筑区地块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集中绿地建设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

(二)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40 %;

(三)新建工业园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各项目具体绿地率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交通枢纽、仓库、商业中心等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新建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小于30%,并修建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新建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经规划委员会审核后,报 报同级批准。绿化面积不足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费。绿化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制定。;美国。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管理的乡镇、村(生态文明村)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绿地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国土、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资源,突出热带海岛特色,形成以行道树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培育(种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病虫害防治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七条有劳动能力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认养、植树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维护。投资建设公园、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意愿命名,对捐赠、认养、种植的树木可设立标志进行纪念。

鼓励城市城镇居民在他们的私人庭院里种树种草来绿化环境。城市居民可以在他们的私人庭院里自主选择和更新树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人与自然。;各级鼓励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表彰和奖励;;美国各级。

第八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市、县、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园林绿化的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公路和铁路两侧、海滨、江(河)畔、湖滨和城市外围的绿化带建设。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进行编制。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限。对于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边界。

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市、县、自治县批准,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因绿线调整导致规划绿地减少的,应当执行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公园和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内设立标志牌,如实标明绿地绿线示意图。

第十二条公园绿地周围的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围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地带。禁止在控制区内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另行制定。;市、县、自治县。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数据库,实行绿地数据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与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地面积。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城市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十五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1)新建居住区或建筑区地块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集中绿地建设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

(二)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40 %;

(三)新建工业园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各项目具体绿地率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交通枢纽、仓库、商业中心等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新建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建设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新建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经规划委员会审核后,报 报同级批准。绿化面积不足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费。绿化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制定。;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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