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内蒙古食盐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食盐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各盐业企业主:
食盐的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国计民生。到目前为止,一直实行盐业专营管理,所有盐商必须严格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我国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指定的食盐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二、我国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批发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非食盐批发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食盐批发企业经营食盐的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购销记录制度。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食盐批发企业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购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收购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指定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购销记录的;食盐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冒充食盐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批发企业证书。
四、食盐零售单位经营食盐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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