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批发蔬菜需要产地证明吗 农产品抽检的条例?
农产品抽检的条例?
第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采样,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采样。委托抽样时,不得少于2名监督员参加现场抽样。
第二条现场抽样时,应当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合法的进货凭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能提供检验记录、合法购货凭证或者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条蔬菜、水果等易腐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要匀质的,应当在现场采样时主动告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确认,并拍照或者录像记录样品匀质备份情况。
第四条样品现场封存时,抽样人员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抽样人员(含监督人员)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共同签名或者加盖样品确认。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凭证,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和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俗称)、产地(或者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是否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的名称和地址、购买日期、抽样批次等。集中交易市场的抽样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等信息。现场采样时,采样人员(包括监督员)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采样文件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有包装或者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是与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内容相同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单包装或散装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购买者、同一生产日期或购买日期的同一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信息和抽样凭证。对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样品予以拒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对备份样品进行冷冻或冷藏保存。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保存6个月。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检。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依法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已停止销售和召回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复检和异议期间,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停止履行上述义务。未履行前款义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履行。
第十一条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的,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涉及进口环节的,应当及时通知进口地海关。
第十二条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进行跟踪抽检。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和检查处置信息。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
第十六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的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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