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器规范(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规范?)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规范?
1.产生液化烃、甲、乙、甲类液体等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防火堤上应设置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其覆盖范围内的任何释放源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与其覆盖范围内的任何释放源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4m。
2.液化烃、甲B、乙A和类似液体的装卸设备。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铁路装卸站台,地面每个车位应配备探测器,探测器与装卸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汽车装卸站装卸车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区域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
3.液化烃充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封闭或半开放的瓶装室内,灌装口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应为5m ~ 7.5m
(2)密闭或半开瓶贮存,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开敞式贮瓶仓库应沿外围每隔15m~20m配备一个探测器,当外围总长度小于15m时,应配备一个探测器;
缓冲管或阀组的出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应为5m ~ 7.5m.
4.在封闭或半开放的氢气瓶充装室内,应在充装口上方容易截留气体的室内制高点设置探测器。
5.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应在距围油栏水平面10m范围内设置探测器。
6.储存和运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其他储存和运输设施,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设置。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规范?
1可燃气体测量范围应为0~100%LEL:
2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 ~ 300 % 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 ~ 30 % 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可以是0 ~ 25 % vol
线性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为051elm
5.5.2报警值的设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整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整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有毒气体一级报警整定值应小于等于100%OEL,有毒气体二级报警整定值应小于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一级报警整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二级报警整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环境氧气的氧气报警设定值应为23.5% VOL,环境氧气报警下的氧气设定值应为19.5% VOL。
5.线性可燃气体测量的一级报警整定值应为1 LEL米;二级报警的设定值应为2 lel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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