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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子三包规定(鞋子质量问题三包规定?)

浏览量:1797 时间:2023-01-12 21:00:14 作者:采采

鞋子三包规定(鞋子质量问题三包规定?)

鞋子质量问题三包规定?

(1)鞋类三包期:顾客购买产品之日起7天内(即销售凭证注明的购买日期),全真皮面料的运动鞋3个月,非真皮面料的运动鞋、休闲鞋1个月。

1.保证退货:自顾客购买产品之日(即销售凭证注明的购买日期)起7天内,如因选择不当未穿新鞋,新鞋与该双不符,尺码不同,可退货或换货。

2.更换:在三包期内,出现以下任何问题都将被更换:

(1)正常使用中的破底、断面、破跟、破边中的一种可以退货。

(2)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同一零件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连理记录和证明包装一起退回。

3.包修:三包期内,正常使用下出现开胶、脱线、断线、鞋跟脱落等问题,可凭销售凭证给予免费维修。

鞋子质量问题三包规定?

鞋子质量问题三包,包退、包换、包修。保证退换货可以无理由退货,不影响7天二次销售。保修单是如果在保修期内底节脱胶,可以凭小票在购买地享受售后服务,所以一定要去大商场或者正规专卖店买鞋,以免以后出现质量问题。

鞋子质量问题三包规定?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提高,国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鞋类产品质量作出如下规定:

1.第一条鞋类商品“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商品“三包”有效期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商品“三包”有效期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商品“三包”有效期为120天。“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含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者“三包”凭证,由经营者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2.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产品,应当实行三包卡(或信用卡)和销售凭证制度。销售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次品、加工品、次品除外)。

3.第三条鞋类产品有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1)脱胶(有侧缝者除外)、裂浆、面裂、扎裂、底裂、断跟、泛盐、起皮、崩芯、钉头凸出、网面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如运动鞋);(二)消费者协会认定的其他质量问题;(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第四条鞋子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卖方应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

5.第五条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更换其他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并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被更换的鞋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应当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并注明更换日期。

6.第六条鞋在“三包”期内包修的,鞋的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修理的日期、修理占用的时间和修理的部位。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商品的,每延迟一天,按照商品发票金额2 %的标准向消费者赔偿(赔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发票金额),否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鞋类产品的保修期应从维修占用的时间中扣除,并根据扣除的时间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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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中的三包是包修、包换、包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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