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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中学籍管理系统(高中学籍查询系统入口?)

浏览量:2200 时间:2023-01-10 16:38:44 作者:采采

河南高中学籍管理系统(高中学籍查询系统入口?)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

三号?普通高中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应当真实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美表现。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由省、市、县(市、区)、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制定高中书、结业证书样式,负责直属学校学籍管理。

扩权后的省市和重点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建立本地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制度,印制发放普通高中书和结业证书,管理直属学校招生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普通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学生学籍相关信息,按年份整理,统一归档。

第二章?和注册

第五条?读者要升入普通高中,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全省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普通高中按照招生章程和学生本人意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录取。

第六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时到学校报到,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及相关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未向学校报到,又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开发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学生的学校注册号分为主号和副号。专业号均为学生身份证号,次要号由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编排。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允许改名。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一个唯一的学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学生办理新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办理学籍。

第九条?普通高中每班规模应为50人(含留级、休学复学和转学生)。

第三章?评估价格

第十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根据相关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可以多次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并以较高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和考核。如果他们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和评估,他们必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他们可以延期考试。

第十三条?任何未经授权而不参加考试或在考试或评估中作弊的人

第?连续请病假超过三个月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学。

暂停期原则上为一年。休学结束,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休学。

学生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不能复学的,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高三学生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第十九条?休学学生持相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当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其就读相应年级。

第六章?转学和退学

第二十条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学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转学。学生不得在本县(市、区)普通高中之间转学。

学生转学学生学籍编号的主号不变,副号按学生转入学校相应年级的副号排列。

第二十一条?转学证书由转学学校出具。省内跨县转学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跨省市转学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学生由省教育厅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簿、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学校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入学。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入地省级学籍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学至示范高中,省市级示范高中不得转学至省级示范高中,学生必须转学至原学校同一年级。

第二十四条?高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处分期间学生不得转学;严禁学校接收无正常转学手续和无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学校要将转入学生和转出学生的相关信息整理归档备查。

第二?学生要休学,必须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允许休学。

学校不得歧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

第七章?借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学校不允许接受学生贷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阅者,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借阅。借款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借读生不在借读学校办理学籍。借读学生需要考学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给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决定将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公布和告知。

被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报学校教育部门备案。

如果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学校有责任复查。

第三十五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党察看一般需要半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受到处分的,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当归入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销,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连同撤销处分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章?附上

第三?省辖市和重点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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