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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有线电视 海南有线电视说明书?

浏览量:3574 时间:2023-01-05 20:55:07 作者:采采

海南有线电视 海南有线电视说明书?

海南有线电视说明?

1与连接模拟电视信号的第一步一样,将天线或数字电视信号线连接到电视后端的射频输入端子。

2将本地电源和连接的设备插入交流电源插座,打开电源开关。

3按遥控器上的“Source”键。信号源菜单出现后,按左右导航键选择信号源为“数字电视”,然后按“确定”键进入。

海南有线电视说明?

目前,海南有线共有154个直播节目。

其中,4K超高清频道一套在省内独家播出。

70个高清直播频道

80套标清直播频道

20个点播区

覆盖央视3/5/6/8等王牌频道。

CBN、央视风云、CHC等25个专业频道。

海南有线电视说明书?

《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3月25日海南省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中文名

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络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

83002

发布号

海南省令第91号

发布日期

1996-06-04

生效期

1996-06-04

[到期日期]

[类别]地方性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令

(第91号)

1996年

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省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加强有线电视网络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网络包括:

(一)接收和播放有线电视节目的前端播控设施;

(二)全省有线电视传输网络;

(3)用户终端。

第四条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播出实行全省联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有线电视网络发展规划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省邮电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有线前端播控设施和有线电视节目源的建设和管理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由邮电行政部门负责。

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是全省有线电视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的行业管理。市、县、自治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各级邮电行政部门应当共同加快全省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加强管理,确保为有线电视用户提供高质量的电视节目、节目信号和维护服务。

建设、交通、公安、规划、财政、电力、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邮电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传输、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线电视网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时缴纳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第二章有线电视网络的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有线电视网络的节目设置、频道安排和传输技术指标,由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第八条有线电视网络前端播控设施包括广播公司

第九条设立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应当报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准备工作完成后,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即可正式播出电视节目。

第十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有线电视网络的总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经过培训的专职采访、编辑、制作、录像、播放、传输和技术维护人员;

(三)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四)具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可的合格摄像、采编和播出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

第十一条有线电视播控中心和播控分中心不得向国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出租或出借频道或播出时间。

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资或合作设立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

个人不得设立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

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邮电管理部门负责从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出口到用户终端插座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有线电视用户不得擅自改变有线电视网络。

第十三条省内所有闭路电视系统应当在有线电视网接入单位后与有线电视网联网。

第十四条有线电视工程应当纳入工程建设监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工程建设监理。

第十五条接收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的有线电视节目的用户,发现有线电视信号中断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邮电管理部门指定的故障受理单位报告,故障受理单位最迟应当在接到故障报告后48小时内予以修复。因重大故障不能按时修复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故障和维修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布。维修时间超过7天的,受故障影响的用户可免当月维修费用。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邮电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故障受理单位的电话和地址。

第三章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十六条有线电视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直接地传送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举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第有线电视播出的自办电视节目包括:

(一)自制电视节目;

(二)购买或者交换的电视剧、录像制品;

(三)购买或交换其他专题、文化节目。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有线电视播出单位可以播出已出版的录像制品。

第十九条有线电视禁止播放下列节目:

(一)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转播权的电视节目、电影和录像制品;

(三)未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内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四)未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播放的境外电视剧、录像制品;

(五)未经批准接收和转让的境外节目。

第二十条有线电视播控中心、播控分中心应当建立设备、节目、播出等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出节目。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备案后,电视节目将严格按照节目播出。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对节目进行认真审查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有线电视网络中插播节目的,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筹备和播出,并处以非法收入或投资总额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并网;逾期仍不并网的,处2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故障受理单位在接到用户故障报告后48小时内未修复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受故障影响的用户可以免交当月收视维护费;拖延维修时间,刁难用户或利用职权向用户索取财物的,主管部门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主管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播,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有线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对破坏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海南省通信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省邮电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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