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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资源税(如何代扣代缴资源税?)

浏览量:1940 时间:2023-01-04 10:42:00 作者:采采

代扣代缴资源税(如何代扣代缴资源税?)

如何代扣代缴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购买资源税免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营企业和其他单位是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这里的独立矿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的单位。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掘单位一般是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

为正确了解所购矿产品是否缴纳资源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销售其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的矿产品。也就是说,只要矿产品销售者不能向购买者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购买者就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法定义务。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是证明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销售矿产品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书》分为甲、乙两种证书,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颁发。

资源税管理A证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相对健全、购销关系相对固定、具有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能力的纳税人。是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签发一次的有效凭证。

《经营资源税乙证》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和其他分散的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额分次开具的有效凭证。

为了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必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起使用。

实践中,纳税人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免征资源税的依据。购买矿产品时,买方(即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卖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不予相应扣缴资源税。

销售者未提供《资源税经营凭证A》或者超过《资源税经营凭证B》注明的销售量的,视为未征税矿产品,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和联营企业购买与本单位相同矿种的免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按照购买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和联营企业采购与本矿不同的未征税矿产品,以及其他采购单位采购的未征税矿产品,按照采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按照采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如果土地上没有相同品种的矿产品,则按照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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