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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浏览量:3542 时间:2022-12-30 21:15:23 作者:采采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食品安全法》为原型。国务院于2009年7月20日发布。

经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10月11日国务院修订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和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应当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协助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收集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同级;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咨询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显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被通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评价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九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健康广告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依法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布废止情况。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为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前实施,并提前公示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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