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开立管理办法?
银行卡开立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通则
第一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现金存取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未经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银行卡。
文章
凡在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各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多种类型的银行卡业务组合。
第二章
分类和定义
第五条
包括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卡和外币卡;根据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根据信息载体的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行交存备付金分为信用卡和准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按照发卡行的要求存入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持卡人可以在发卡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和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账卡是一种实时扣款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现金存取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有特殊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和现金存取功能。特殊用途是指百货商店、餐馆、饭店和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卡内存储,并在交易过程中直接从卡内扣钱的预付钱包借记卡。
文章XI
联名卡/认购卡是商业银行与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联合发行的银行卡的附属产品。所附送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批准的品种,并应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规定或管理办法。发卡行和联名单位应为联名单位的联名卡持卡人提供一定比例的优惠或特别服务;持卡人使用身份证来表示他们对机构和企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以应用于单个银行卡品种,也可以应用于组合银行卡品种。
银行卡开立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开立管理规定:
1.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基本账户是指企业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3.一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在基本账户之外通过银行贷款转来的,在基本账户内与企业不在一地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存款,但不能提取现金。
4.临时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因临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开立的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存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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