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守以下制度:一是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二是食品采购检验记录制度;第三,仓库管理系统;第五,食品销售的卫生制度;第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第八,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第九,食品用具的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系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是什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共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1.所有餐饮员工(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仓库保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在本单位从事直接客户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二、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通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业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后,方可重新从业。5.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及时对本单位的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并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应及时了解员工的健康状况,并定期检查其健康证明。七、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应佩戴(携带)或交给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查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共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是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进和临时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员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参加各类岗前和在职培训。三、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单独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四、培训方法要注重教学和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方可上岗。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试成绩记录并存档,以备检查。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为规范员工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共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特种作业人员也应戴口罩。二是员工操作前要洗手,操作过程中要保持清洁。手在接触直接进口的食品时也要消毒。3.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完厕所;3.生食加工后;4.处理受污染的设备或餐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嘴巴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如搬运货物、执行清洁任务)后。4.不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洗手:1。开工前;2.上完厕所;3.处理被污染的设备或餐具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6.从事任何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5.特种室操作人员进入特种室时,应在特种室更换特种工作服和帽子
不要穿着特殊的工作服和工作帽在特殊的房间里从事与操作无关的工作。六、个人衣物和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加工区。七、不得在食品加工区吸烟、进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八、进入食品加工区的非加工经营者,应符合现场经营者的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共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所有员工工作时间必须与单位统一着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的样式。二、工作服(包括衣服、帽子、口罩)应采用白色或浅色布料,特殊房间的工作服应从颜色或款式上加以区分。第三,工作服要定期更换,保持清洁。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员工工作服应每天更换。四、员工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加工区脱掉工作服。5.要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加工区。六、每位员工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进货索证索票行为,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保障公共餐饮安全。1.指定经过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如索证索票、进货检验和采购记录等。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食品感官鉴别常识。二是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应当在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批发市场进行,取得并留存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货凭证。购物凭证应包括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交货或购买日期等。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包括保证食品安全。三。直接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采购时,要查验、索要并保留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供应商加盖公章(或签名)的每一张购物凭证或送货单。四、来自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的,应检查并保存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供应商加盖公章(或签名)的每一张购物凭证或送货单。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购买的,应当确认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加盖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张购货凭证或每张送货单。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取得并保留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名)的采购凭证;向个体工商户采购时,应当核对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货凭证和各供货清单。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直接从屠宰企业进货的,应当取得供应商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原件并留存。八、购买乳制品时,应检查、索要并保存供应商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九。如果购买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十、购买由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时,应检查、索取并保存由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批号的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检查所采购产品的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与购货凭证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方名称及联系方式、采购日期等。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采购时间顺序,妥善保管相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采购记录,不得涂改或伪造,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储存管理,保障公共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1.存放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防鼠板等有效的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二、食品和非食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及其他不会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除外)仓库应分开设置。不质的食品和物品储存在同一仓库时,应区分储存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志。三、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离墙、离地均大于250px,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及时清理。四、冷库、冰柜(库)应有明显标志,设置能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超过2x),清洁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五、冷库、冷冻库应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成品、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陈列。不要堆积或挤压食物。六、散装食品应当用容器包装,在储存地点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七、除冷库外的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食品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公共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食品加工区应根据原料进场、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置设备设施,防止操作中交叉污染。二是配备与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洗涤、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和垃圾、废弃物存放等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护和清洁。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与加工餐饮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置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风、排烟出入口设置防鼠金属栅栏或网孔直径小于6mm的网罩;灭蝇设施可设置在离地面2m的高度。四、为员工配置方便的洗手设施,配备相应的清洁消毒用品,附近有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志。应采用踏板式、拨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五、食品加工区应采用机械通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湿气
七、各功能区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案板等工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八、储存和运输食品,应当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和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长途运输食品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密闭冷藏(保温)车辆。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九、应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储存、陈列、消毒、清洗、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校准计量器具,必要时及时清洗、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十、用于食品加工作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1.在专卖店购买食品添加剂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购买,实行专卖店购买,并与供应商签订包含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购销合同。对于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或复印件)和采购凭证并留存。采购凭证应包括供应商名称、供货日期、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购买进口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取得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同批次的食品检验证书复印件。二、专账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专项采购台账。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采购日期等。食品添加剂的入库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账户。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法、时间等。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时应如实记录,并由使用者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买、使用和库存应当与实账相符。三。专区存储设置专区(或专柜)存储食品添加剂,并标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四、专用称重设备配备专用秤或勺子和杯子等称重仪器,严格按照包装标签标明的用途和剂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和剂量使用,防止滥用和过量使用。五、有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的专(兼)职人员。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和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采购食品添加剂、餐饮食材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厨师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的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储存和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专用进货台账、使用台账以及取得的相关许可和产品检验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和伪造。储存期不得少于2年。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宣传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宣传管理,保障公共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1.拟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香料。二、拟公示的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供应商等。三、宣传的基本信息应当与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实际使用情况相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如果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发生变化,宣传信息应
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五、公告栏应按规定悬挂,以便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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