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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浏览量:3965 时间:2022-12-25 15:33:21 作者:采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签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含分装)的标识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签,是指粘贴、印刷、标识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数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标签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应当标注,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标注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2)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者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通用名称。

(3)标注新名称、外来名称、音译名称、品牌名称、地域俚语名称或品牌名称等时。容易误导人的,应当在标明名称附近标注相同的字号。

第(1)项和第(2)项中规定的名称或分类(属)名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物理混合而成、外观一致且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通用)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品为原料,经过特定加工工艺制成的,用于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工”、“仿制”或者“素食”字样,并标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通用)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来源。

食品的产地要按行政区划标注到地级地区。

第八条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并能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相应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明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或者只有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受托生产加工食品,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明受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只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4)分装食品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储存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具体储存条件。酒精含量在10%以上的饮料酒、醋、食用盐和固体糖(包括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净含量。含有固体和液体物质的食品,除净含量外,还应标注沥出物(固体)的含量。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列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页上。净含量的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配料表。

清单中的配料应当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中添加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如果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标明具体名称、类型或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食品标签应当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注册企业标准编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质量等级和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标注。

第十四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

受委托企业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受委托企业或者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合非食用产品容易误食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容易对特殊人群造成伤害的

(二)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治疗后。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有合法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中文说明。

第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书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成分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注。

第十八条食品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效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不能证明其依据。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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