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答:第一,合伙关系成立。因为高分别与杨、程订立了合伙协议。
二、李的货物损失由杨承担。杨、高为合伙人,对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货物的损失是由杨某的过失造成的,杨某有重大过错,故货物的损失应由杨某赔偿。李某德弟弟的医疗费由高负担。李的弟弟被高某打伤,是高某个人行为的结果,与合伙企业事务无关,高某应对其进行赔偿。
民法539条是什么内容?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条是关于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债权人的撤销权。
该条规定的三种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和前条的自由处分行为,均危及债权的实现,理论上统称为“欺诈”。但撤销权的行使无需考虑债务人和相对人的主观恶意,因为既然是自由处分,相对人就是纯粹的受益行为,所以推定其具有主观恶意;对于三种不合理价格交易的欺诈行为,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和相对人的主观恶意,否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本条所称“不合理低价”是指低于时空基准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格70 %;“不合理高价”是指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成交价30%,但这个标准不是固定的。比如临时出售的生鲜食品比市场价低70%,但可能是合理价格;也有以市场价80%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根据前述的判断标准和基本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在个案中进行认定。
一般来说,当事人有交易的自由,包括定价的自由,也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自由,包括无偿担保和有偿担保。法律不干涉这一点。比如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房主愿意把60万卖给朋友,这是他作为产权人的自由,法律无权干涉。但如果所有者本人欠了别人的钱,他就没有这种交易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权人有权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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