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会计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税〔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不含中央在京单位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2)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全面提升职业能力。
(三)加强引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部门规划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也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参加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要从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采集信息。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从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和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按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和教学方法应符合会计工作的要求和特点。
公共科目包括会计人员普遍应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
(二)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高级研讨班、会计专业会议等。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机关组织的;
(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面授教育、网络教育或者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学历以上(含中专,下同)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研究课题,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论文;宣传会计账簿;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五)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形式。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参加面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各种形式取得的学分可以累计。
第三章信贷管理
第十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得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低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参加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测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其他与会计相关的考试,每通过一次考试或者被录取,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学历(学位)教育,并通过当年一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研究项目,项目完成的,每项研究项目折算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项目的,每个研究项目的项目主持人折算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60学分;
(5)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独立发表会计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第一作者折算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0学分;
(6)会计账簿独立公开出版的,每本会计账簿折算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书第一作者折算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60学分;
(七)参加面授继续教育,每天10学分;网络学习中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登记管理。财务部门应当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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