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的规范化管理,节约行政经费,杜绝汽车维修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现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管理,节约行政经费,遏制汽车维修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堵塞费用漏洞,切实根据车况需要维修车辆,保证车辆运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经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的生产厂家和维修管理机构,应当签订由市交通局统一制定的维修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建立健全汽车维修审批制度。各单位需要送修车辆,需由本单位车辆管理人员进行鉴定,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汽车维修报告单》,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备案,作为维修费用报销的依据。没有审批手续,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六条各单位车管干部在《汽车维修报告单》送单位领导审批前,必须填写确定的待修车辆生产厂家,不得擅自到非确定的维修厂家维修。如果他们没有正确填写已确定的维修制造商的报告表,财务部门将不会接受记录。
第七条建立车辆档案制度。经认定的汽车维修厂家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
记录主要技术指标和维护检查记录。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部门也要建立汽车和维修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监管。
第八条经认定的汽车维修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汽车维修行业的相关规定,信守合同,努力做到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良。严格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交通局规定的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杜绝给司机或单位回扣、送礼、在修车结算中报销其他费用等不正之风。
第十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和经认定的汽车维修厂家规定的维修范围内车辆的维修质量、收费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直至取消维修资格,或扣减相应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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