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解释(保险法第二十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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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1 17:22:35
作者:采采
保险法第21条及解释?
1.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具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变更签订书面协议。
2.【解释】本条是保险合同变更的规定。
(1)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合同。但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合同期满前,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主客观条件的变化,有时需要对已订立的保险合同进行必要的变更。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
(2)由于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会影响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保险风险的大小,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以法律形式出现,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才能实施。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具批准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变更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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