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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企业管理办法?)

浏览量:4393 时间:2022-12-20 20:02:42 作者:采采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企业管理办法?)

境外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规范境外设立企业和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等)。)和在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申请在境外设立非金融类经贸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境内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财务独立核算;

(二)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4)境外投资后,其主体必须留在国内。

第四条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独资、参股、参股等方式设立境外企业和机构。

第五条境内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进行境外投资。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申请设立境外企业和机构的审批(审核)和管理。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申请设立劳务合作项目、境内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在未建交的、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商务部审批后颁发批准证书;

(二)申请设立进出口贸易、工程承包、运输、旅游、研发等境外企业(机构);d、热点国家和地区的咨询(以商务部规定为准)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商务部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国内投资3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企业(机构)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设立后,由省外经贸厅签发批准证书;其中,境内投资1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企业(机构),受省外经贸厅委托,经地市级(含扩权县)外经贸厅审核同意后,可向省外经贸厅申请批准证书。

第八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所需材料:

(1)投标海外企业:

1.申请报告;

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3.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项目);

4.境外企业章程;

5.海外项目建议书;

6.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7.所有投资者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办海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

1.投标说明;

2.境外机构基本情况和工作制度;

3.开办费预算和未来年度维修资金预算;

4.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5.投资者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请在港澳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机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拟任常驻人员简历;

2.设立贸易企业(机构)需提供q

第十条境外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持相关批准文件和证明,向海关、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和境外审批部门办理出口实物申报、外汇核销(登记)、汇款和人员派遣等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境外企业(机构)应及时办理境外登记手续,并将相关境外登记文件及往来银行账户复印件送同级外经贸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变更或终止

第十二条已获准开业的境外企业(机构)变更或申请终止的,须由境内投资者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境内投资者申请注销境外企业(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境外企业或机构债权债务报告;

4.原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原件);

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境外企业、机构注销后,境内投资者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的核实,确保资产的收回和人员的妥善安置。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五条境外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境内投资者应按照国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和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已设立的境外企业、机构应当每年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年检。企业年检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外经贸部门有权予以取消。

第五章附则

第凡已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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