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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浏览量:3634 时间:2022-12-20 15:38:40 作者:采采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应当进行登记。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相关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相关证明、文本、表格的填写和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由当地登记机关管理。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权等其他房屋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登记有6种类型:

1.初始登记:新建筑物建成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以房地产作为份额,或者以与他人设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作条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人(共有人)姓名变更、房屋坐落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减、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权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或者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6.补领和补办登记:证书(证件)遗失的,申请补领登记证书(证件)损坏的,申请补领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

(1)一般注册;

(2)初始注册;

(3)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其他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注册申请;

(二)权属审计;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公告的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其他房屋权利的登记,由权利人和其他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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