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清算纳税年度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清算纳税年度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致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清算期间视同一个纳税年度。
办理注销的企业如何做所得税的清算?
第一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具体内容:
以下内容需要清算:
1.公司全部资产(全部资产应以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为基础,确认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
2.债权清算和债务清偿的利得或损失;
3.预扣或预付费用;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收入;
5.所得税;
6.可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应付股利等。
第二步:确定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并开始清算的日期:
通常,终止生产经营的企业清算日一般为下列日期之一: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日期;
3.企业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的日期;
4.企业解散或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日期。
第三步——第一个纳税年度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第一纳税年度是指自一月一日起至生产经营终止之日止的期间。第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以终止生产经营年度的1月1日至终止实际经营之日为一个纳税年度,自终止实际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应纳(退)企业所得税。
第四步,在第二个纳税年度完成申报工作。
第二个纳税年度是指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将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下列备案材料:
(一)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者资料。
(二)管理人或者清算组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三)清算方案或计划。
(4)欠税报告表。
第五步——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
2.清算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附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收入计算过程的说明;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资产评估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采用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的利得或损失。
6.企业清算后有未处置财产的,同时提交未处置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的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单。
8.非营利组织还应附上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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