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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新规(九江共享单车最新规定?)

浏览量:1752 时间:2022-12-18 17:31:13 作者:采采

共享单车新规(九江共享单车最新规定?)

共享单车法律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地点的,非机动车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我们经常看到地铁站、公交站、商场周边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堆满了“共享单车”,导致行人无路可走。那么作为“自行车共享”企业,就应该遵守法律,按照规定安排工作人员放置车辆,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出行。作为行政部门,应该严格管理,发挥监督作用。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实施。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人行横道设施或者不方便使用人行横道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在本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可在被堵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过被占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的一些规定

(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不要酒后驾车。

(3)不要并行互帮、互相追逐或曲折赛跑。

(4)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4.北京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5条的一些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上向前行驶的

(二)不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道;

(三)与相邻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行人混杂的道路上避开行人;

(4)过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5)不要在车行道上停车和停留;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刹车失灵的,不准上路行驶;

(7)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时可以在固定座位上搭载儿童,但不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8)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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