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试点 房产税试点城市第一批?
房产税试点城市第一批?
根据1986年9月15日《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国务院正式发布,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但鉴于全国实施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以下是房产税首批试点的部分城市。
房产税试点城市1:重庆
(试点区域为主城区9个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包括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种情况需要缴纳房产税:
1.个人拥有的独栋别墅:存量增量征收,
认定标准为: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独立、单层房屋,与相邻房屋无共用墙体、无连接。有的教授干部住单位提供的独栋别墅。由于他们只有使用权,没有财产权,所以他们不需要纳税。
2.个人新购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近两年内建筑面积成交单价达到主城区九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成交建筑面积2倍以上(含2倍)的住房。
3.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同时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子,不管是高档房还是低档房,都要交税。
税率:均价3次以下0.5 %, 3-4次1 %, 4次以上1.2%。非重庆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二套房(含二套房)以上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免税面积:2011年1月28日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独栋商品住房和高档住房为100平方米。免税面积按家庭扣除,一个家庭只能从按时间顺序提前购买的首套应税住房中扣除免税面积。
免税面积扣除: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应税住房不予扣除。纳税人家庭拥有第二套及以上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
房产税试点城市上海
本地户籍: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家庭。
外地户籍:新购
计税价格:成交价70%,以后再评估。
税率:0.6%低于均价两倍的0.4%。
免税:人均60平(含)
购买第二套后一年内卖出第一套,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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