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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细则?

浏览量:2763 时间:2022-12-17 20:36:34 作者:采采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细则?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细则?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提供优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县所在地镇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符合市、县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应当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挂钩。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国家统一政策为导向,因地制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和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扶持政策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

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工程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并优先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利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以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应当

各市县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数量,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各项邢弢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确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要注重发挥大型国有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节地、环保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的住宅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竞标方式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对房屋质量和性能的要求应在建筑合同中明确规定。

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监理,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社会责任好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由居民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自行管理,提供满足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基准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由具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市、县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盈利。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发放的缴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保证金、保证金等名义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和利润的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质量和价格。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四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

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市、县应当制定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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