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信息网络经营管理法律规范

第十九章 信息网络经营管理法律规范【了解知识点】域名的商业价值,域名的申请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ISP 的服务方式及内容, ISP 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BBS 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

第十九章 信息网络经营管理法律规范

【了解知识点】

域名的商业价值,域名的申请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ISP 的服务方式及内容, ISP 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BBS 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对 BBS 立法管制的探讨;网络有害信息防范的相关知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的建立,新闻的登载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

【掌握知识点】

BBS 的法律管制对象;登载新闻业务的主管部门

【重点难点】

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 中国的一级域名(或称顶级域名)为 cn

• 中国的二级域名共分为两类:

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

• 中国用户只能申请注册三级及三级以下域名

第一节 域名管理体制

19.1.1域名的商业价值

域名是企业进入Internet、网络用户对企业访问和联系的唯一途径。但由于域名在互联网上是唯一的,这样就使域名实际上与商标、企业标识物有了相类似的意义,因此有人也把域名地址称为“网络商标”。而随着域名注册的普及,人们对域名的商业价值越来越重视。

19.1.2 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1997年我国正式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采用各国通常的做法,设置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套。

中国的一级域名(或称顶级域名)为cn

中国的二级域名共分为两类: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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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用户只能申请注册三级及三级以下域名

19.1.3域名的申请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 申请域名注册条件

•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也就是说个人不能申请注册域名。

• 申请注册的域名必须符合《暂行管理办法》第 11 条的各项规定。 • 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 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 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以其他方式提交第15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30日内未收到第15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 受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

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但不许转让或者买卖。

19.1.4域名保护问题的复杂性

1、域名保护问题的复杂性

原因:

• 首先,与互联网不同,商标法仅仅限于国内范围,一个公司可能在一个国家拥有该商标权,另一个公司可能在另一个国家拥有该商标权,但互联网是全球性的,只允许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个独立的域名。范围的不同导致了困难的产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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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那些原本在不同行业使用同样商标而能合法共存的公司,也不能使用使用相同的名称作为域名。

• 第三,域名没有像商标法那样区分种类。

2、国际组织的管理规定

• 《通用顶级域名管理操作最终方案》

• 《Internet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名备忘录》

3、我国对域名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我国与1997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对域名所有权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 • 如果争议双方都能提出合法证明,先注方有权继续使用域名,国内争端可以通过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解决,国外的可以诉诸美国联邦或者州法院裁决。 • 如先注方不能提供合法证明,争议域名暂时不得使用,须等待法院裁决结果,但先注方可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外的域名。

• 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节 ISP的法律规范

ISP即Internet服务供应商,是掌握 Internet 接口的机构,加强对 ISP 的管理,将各种网络服务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对于保证网络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9.2.1、ISP的服务方式及内容

1 、概念和分类:

依据提供方式的不同, ISP 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只向用户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 IAP (接入提供商),他一般没有自己的骨干网络和信息源,仅是用户上网的一个接入点,其规模小,服务能力有限; 另一类称为 ICP (内容提供商),它一般都拥有自己的信息资源,可为用户提供多种信息增值服务及相关网络服务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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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SP的服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接入服务

接入服务是指网络服务业为消费者提供连线服务。这是网络服务业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服务。消费者欲使用互联网,可分为两种方式上网,即固接式和拨接式两种主要形态。

• 域名的申请、取得、保护与出租

任何人如果希望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主页,第一步就必须先取得自己的域名。网络服务公司可以提供代消费者申请、取得网络域名的服务。网络服务公司可以提供代消费者申请、取得网络域名的服务。

• 主页和广告设计

许多用户连线上网后,独立设置自己的网址,以便其他用户能够浏览。经营性企业还时常需要进行广告宣传。在这些方面,网络服务公司可以提供最佳服务。 • 商业联机服务

商业联机服务公司通过建立自有的覆盖多个城市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在每一个联网城市以运营公司的形式组织当地的信息在网上发布,同时,通过互联网络向用户提供各种信息服务。

19.2.2ISP的法律责任和权益保护

1、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违反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收费标准

粗略地讲,网络使用费包括入网费和服务费。入网费也称开户费,服务费也称通信费。目前,网络服务机构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由于不同的网络服务机构设备条件和技术力量有很大差别,因而,尽管各机构收取的使用费相差不大,但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却相差很大。这主要表现在提供的连入方式、通信出口速率和服务内容的差别上。

第三节 BBS的法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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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电子公告板系统)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信息交流工具,其中最重要的功能是作为用户发表观点的论坛,上载写好的文章(通称帖子),也可以阅读其他用户的文章并发表评论。

19.3.1BBS的法律管制对象

确定BBS法律管制的对象,也即承担不当言论责任的主体,是BBS法律管制制度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

BBS法律管制的对象除了BBS用户外,还用当包括BBS的经营者. 19.3.2BBS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传统的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是美国等西方国家法律对信息流动过程中所有当事人的基本分类。发布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发布信息的人或机构,而传播者则是指在不知信息内容违法的前提下,消极地、原封不动地对现有信息继续传播的人或机构,二者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BBS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发布和传播场所,其特殊的运作方式使它即难以被归入信息“发布者”,也不完全符合“传播者”的特征,在法律地位的界定上出现极端复杂的情况。

根据BBS自身的独特运行机制,必须重新认定BBS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首先,BBS信件的发布者必须对自己粘贴的“帖子”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在网络上制作、传播妨碍社会治安、淫秽色情和其他恶意信息,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在信件发表前,BBS经营者由于不能审查信件内容,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BBS经营者必须在信件发表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后,按照“表面合理标准”对信件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予以删除。

第三,如BBS经营者超出“合理时间”后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或者应该发现并删除不当内容却因疏忽而没有发现或删除,或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而没有及时报告,则BBS经营者应依情况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

19.3.3对BBS立法管制的探讨

我国公安部1997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针对BBS的管制提出: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时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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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BBS在我国人民信息交流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科学、合理的BBS法律管制制度是极为必要的。这种BBS法律管制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 BBS的设立应实行审批制

• BBS的运作必须合法,BBS经营者应在“合理时间”内,按照“表面合理标准”对用户信件内容进行审查。

• BBS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安排一定数量的BBS站长负责审阅信件,并将所有用户信件保存一年以备监查。

• 对BBS的监管采用年审制和评级制。

第四节 网络有害信息的防范

目前,互联网正在我国迅速普及,随着网上信息量的急剧膨胀,有害或无用的信息也在逐渐增多,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成长危害极大。控制网络有害信息已成为当前健康发展我国互联网络事业中的一项迫切任务。

19.4.1网络有害信息的主要表现

• 政治领域及文化领域中的有害信息

• 伦理道德领域中的有害信息

• 信息传播领域中的有害信息

• 失实信息

• 垃圾信息

• 超载信息

• 过时信息

19.4.2国外对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规范

1、美国

美国1996年通过了新的电信法,其中第5编为《猥亵与暴力》,简称为《1996年通信正当行为法案》

2、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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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以前,英国主要援引今年修订的《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滥用电脑法》以及1994年颁布的《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条例》等,来惩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从事犯罪活动的行为。 3、法国

法国在1997年提出《互联网络宪章(草案)》

4、新加坡

新加坡广播管理局颁布了《互联网络内容指导原则》,对不得上网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5、国际环球网联合会

国际环球网联合会要求世界各互联网信息发布机构、服务机构、监控机构对互联网上的相关信息进行分类标记,并推行互联网监控软件,对信息标记进行审查。如果标记表明其内容不符合监控者的要求,则拒绝调用。

19.4.3我国对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规范

为了网络有害信息的控制,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联网,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节 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联合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9.5.1登载新闻业务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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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新闻网站的建立

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规定分别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

19.5.3新闻的登载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19.5.4法律责任

《暂行规定》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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