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性质是?)
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法律表现,是当事人之间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具有权利义务的关系。
(1)其主体具有平等性和成员性;
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
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的性质是?
(1)其主体具有平等性和成员性;
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
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本质,即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固定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称为雇主(或雇主)。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和劳动前后都是劳动所有者,在劳动过程中也是劳动支出者;雇主把占有生产资料,即劳动力吸纳者,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劳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为核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所有权的基本标志是劳动可以依法自由支配,并得到劳动再生产的保障;劳动使用权仅限于依法将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一方面,劳动者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转让给雇主,雇主分配和安排劳动力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另一方面,工人仍然享有劳动力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时间、物质、技术和学习条件,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及其再生产机制,不得侵犯劳动者在合法使用劳动力之外转让劳动力使用权和支配劳动力的自由。
3.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因为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雇员的个人生活密不可分,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动力,实际上是雇员在一定限度内将其个人生活交给雇主,所以劳动关系是其本义上的人身关系。因为劳动者转让劳动力的使用权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这是一种以商品等价交换为原则的平等劳动交换。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关系也是财产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与不平等并存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相互选择、平等协商,以合同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协议延长、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这说明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但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实质上的不平等状态,即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劳动关系一旦订立,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雇员,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的管理者,这就使劳动关系处于从属地位,即从属主体之间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兼具对抗性和非对抗性的社会关系。工人和雇主在他们的利益上有。前者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后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成本和利润的矛盾。所以双方的对立非常明显,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社会危机。但双方也是一种利益的伙伴关系,他们的利益是相互依存、共生的,甚至有些利益目标,比如劳动者的就业保障目标和用人单位的发展目标,也有相对的一致性。在劳动关系中,对抗性和非对抗性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必要性,非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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