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 甘肃省公积金管理条例?
兰州公积金中心可靠吗?
我觉得兰州公积金中心比较靠谱。因为这是正式单位。拥有良好的企业声誉。所以我觉得还是靠谱的。
兰州市公积金办理流程?
1.单位首次建立住房公积金时,应根据填表说明,填写《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款单》一式两份,交由归集部门。同时应提供单位印鉴卡一式两份,完成初始登记。
2.“住房公积金实缴簿”的实际数量应与《住房公积金登记表》所附的实缴簿数量一致。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归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书》。
4.缴存额度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单位应重新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并在《住房公积金登记表》空白处注明新汇缴金额的起始汇缴月份。
兰州市公积金办理流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公司缴纳,个人只需提供相关资料即可。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时,单位经办人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领取相关表格并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有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由提出,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甘肃省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当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承担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是深入学习,加强宣传,确保《条例》全面实施。《条例》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实施《条例》对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建设、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规定的内容,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代扣单位应做好宣传工作,并应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应设立专门窗口,标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咨询”字样,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以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为契机,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登记、变更、延期、停缴、转移、提取和封存的跟踪管理制度。通过调查、等措施,使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再上新台阶。
二、省、地(市)、甘肃矿区和经批准成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行业单位、县(市),应设立住房资金管理决策机构——住房委员会。住房委员会原则上应从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吸收工会代表和专家,与房改领导小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也可以单独设立,但不行使领导地方房改的职权。
三、根据《条例》的规定,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指导工作。一个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由县(市)提出申请,经地(市)行署()审批后,报省批准。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提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批准后实施。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在兰省属和中央单位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运营,并对全省范围内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根据总行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各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委托一家或几家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指定银行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自本《条例》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纠正。房管中心在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规定的范围内,委托一家或几家管理规范、信誉好、服务优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应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转入专用账户,受委托银行不能以收入抵支出。
房管中心应该有所作为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意见》的规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扣缴单位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月内将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个人账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停缴、欠缴的单位,可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改变缴存比例、缓缴、停缴或不缴的单位,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代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而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等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纠正。
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单位批准并出具支取凭证,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房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批准支取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办理支付手续。员工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购房并享有共有产权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应出具相应的证明,并按上述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照《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特别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业务。尚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台账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建立缴存单位全体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台账(个人账户)。
八、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会计核算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特别是对挪用和贷款逾期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专人负责,限期归还。并应向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提交专题报告或建议。
九、增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个人购买和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条例》办理。
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费和建设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使用由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决定。
十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保证正常提取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债券。房管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兴办经济实体,不得投资入股,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入股。
十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标准,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略高于事业单位的标准收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年度管理费用预算,并上报财务管理部
十四、各地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应定期听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行政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汇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本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和管理费用收支报告,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审计部门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住房管理中心归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及其财务收支和管理费用应当接受年度审计。
十五、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新住房制度的建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成败。地方各级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认真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探索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建设、财政等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公开办事程序,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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