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
1.
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备案
2.
市、区(县)人民政府依规设立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开设该机关的人民政府办理备案
3.
市、区(县)人民政府隶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区级政府部门办理备案,与此同时抄报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2个或是多个单位.
4.
海关部门、金融业、税收、外汇政策、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等推行垂直领导的行政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化.
海南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推进依法行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核查、确定、备案登记、发布,可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就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个行政单位与法律、法律规定受权具备公共性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法定职权印制的涉及到或是危害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具备广泛约束的决策、通知、指令等行政公文。
第四条 行政单位为规范内部结构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表彰奖励、人事任免、分享上级文件以及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决定等事宜制定文件,不适合本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应该遵照合理合法、公布、精减、统一、效率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条 以下行政单位能够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以及部门、派遣机构
(二)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部门、派遣机构
(三)城镇人民政府
(四)法律法规、法律规定受权具备公共性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以下机构不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 暂时性行政部门机构
(二) 审议融洽机构
(三) 行政单位的含有机构
(四) 各个人民政府部门的派遣机构
(五) 推行省以内垂直管理制度的省委工作中机构的所在单位。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字,一般称方法、确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能用条款方式描述,一般不分章、节。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文章的标题理应冠于主管机关名字,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文章的标题理应冠于制定行政机关名字。各个人民政府隶属部门与法律、法律规定受权具备公共性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文章标题中不可独立冠于行政区名字。
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和上级领导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其名字前一般应当冠于“执行”字眼。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理应按照调查起草、征询建议、融洽矛盾、法律法规审批、决议确定、附署、签定、发布等程序执行。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可要求以下具体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分事宜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宜
(五)别的须经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的事宜。
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可违背我国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领导行政单位的指令、确定不可超过本行政单位的职责范围,扩张本行政单位的授权对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的,不可加设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机构的责任义务,不可限定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机构的权力。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由制定行政机关承担起草。如果需要,还可以邀约相关权威专家、专家学者参与或是授权委托权威专家、专家学者与研究机构起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政策研究室(室)机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能够特定政府部门一个单位具体负责。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涵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个或是多个单位权力的,须经2个或是多个部门联合起草协同起草时,应该以一个单位为主导,其他单位相互配合。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需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进行分析,并且对规范性文件所需解决问题、拟制订的关键机制和对策等相关信息开展调研论述。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企业理应普遍征求有关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建议,不断完善了解民情、体现民声、集中化民智的决策制度。
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倾听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征询建议或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制度等方式,同时向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机关表明采取或者是不采取相关意见的状况。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议案所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理应科学研究解决,书面答复明确提出意见与建议得人,并且在起草表明中注明。
对规范性文件议案具体内容有重要矛盾意见的,起草机构理应开展融洽协调不成的,请示制定行政机关确定重要矛盾意见的融洽状况必须在起草表明中注明。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议案理应经制定机关的法纪机构法律法规审批。请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议案,还应该向平级政府法制机构申报下列材料:
(一)请示审批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议案及起草表明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政策及上级领导行政单位的指令、确定
(四)别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纪机构需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议案提出书面法律审查意见。审批规范性文件,正常情况下只核查合理合法,不核查可行性分析和适当性。但核查过程中发现可行性分析或适当性出现问题的,还可以明确提出建议和意见。
法律法规审查意见理应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一)是不是超过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不是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相排斥
(三)是不是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融洽、对接
(四)别的必须审批的具体内容。
对政府法制机构所提出的法律法规意见与建议,起草机构必须在改动规范性文件时采取。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议案理应按照下列要求决议确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理应经区级人民政府常务会或是行政首长会议讨论确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派遣机构与法律、法律规定受权具备公共性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城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理应经制定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会议讨论确定。
没经制定行政机关法纪机构审批的规范性文件,不可报请制定行政机关决议确定。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在发前理应申报政府法律顾问附署后,再报制定机关的负责人签定。
第二十条 因确保国防安全、公共秩序、集体利益或是突发事件处理等紧急状况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能够简单化制定程序流程。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实施但是因为确保国防安全、重要集体利益的需求,或是公布后不马上实施将妨碍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更改或是废除规范性文件,理应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流程申请办理。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不可危害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政策法规授予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权。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审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登记。
未按照本规定备案登记的,不可发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报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备案登记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及起草表明(含电子文档)
(三)制定行政机关法纪机构的审核确认建议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文字和其它材料证明。
有关政府与单位理应创建在网上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系统软件,立即根据政务服务网络平台进行备案登记工作中。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理应创建方便快捷、高效率的备案登记程序流程,在收到报送的原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办理:
(一)递交的办理备案原材料齐备、符合要求方式的,理应统一备案序号,并把注册登记的情况和序号书面形式通知制定行政机关
(二)递交的办理备案原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方式的,延缓备案登记。
延缓备案登记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告制定行政机关填补或是再次申报备案登记原材料填补或是再次申报备案登记原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登记。
不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主体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不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拟以省人民政府以及政策研究室为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审议前理应送省法纪机构开展法律法规审批。省法纪机构立即按本规定开展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能够向省法纪机构明确提出书面审查提议。针对书面审查提议,省法纪机构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办理:
(一)不属本机构核查区域范围,应当立即传送有权利处理行政机关解决
(二)归属于本机构核查区域范围,理应在收到核查提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已经备案登记规范性文件的本质具体内容进行核查,并给出处理决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省法纪机构核查规范性文件时,觉得必须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是表述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是省政府有关部门理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应或是给予表明。
第二十八条 下属政府和上级领导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中间对同一事项要求不一致的,理应实行上级领导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下属政府部门应当立即自主改正该规范性文件中要求不一致的具体内容。
政府机构规范性文件中间或是下属政府和上级领导政府机构规范性文件中间对同一事项要求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纪机构开展融洽。经融洽不可以获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明确提出处理决定报区级政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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