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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20条,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细则?

浏览量:2360 时间:2022-05-10 11:11:49 作者:程程

中小学教育惩戒20条

中小学教育惩戒20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十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细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第一条 为落实德育根本任务,保护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处罚。
本规则所称教育处罚,是指学校和教师根据教育目的管理、指导或者以规定的方式纠正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鼓励学生接受、理解和纠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遵守教育规则,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感。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的教育处罚。
第四条教育处罚的实施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教育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公正;选择适当的措施,适应学生的过错程度。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特点,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完善教育处罚的具体情况和规则。
学校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家长和有关代表参加听证会。学校规章制度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和家长以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和讲解校规校纪。未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执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委员会等组织,吸收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代表,负责确定适用的教育处罚措施,监督教育处罚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及其教师应当制止和批评教育。如有必要,可实施教育处罚: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危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和教师应当制止和实施教育处罚,加强纪律管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教师可以对违规轻微的学生进行以下教育处罚:
(1)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在课堂教学时间内站在教室里;
(五)课后教学;
(六)学校规章制度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适当地通知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者经现场教育处罚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处罚,并及时通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培训指导;
(二)承担校园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旅游、校外集体活动等集体活动;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学生严重或者影响不良的,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教育处罚,并提前通知家长:
(1)停课或停学不超过一周,要求家长在家教育管教;
(二)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应当予以训诫;
(3)安排专门的课程或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和行为干预。
对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处罚仍未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检查的纪律处分。高中生也可以被开除学籍。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配合家长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转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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