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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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6 13:05:40
作者:程程
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饮用水源实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将饮用水源保护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饮用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河流、湖泊、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护饮用水源。
跨行政区域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六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确保跨界出境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的安全,并有权制止和报告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表彰对饮用水源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平衡饮用水源的使用和保护,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地区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有效保护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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