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2020年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有用吗?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有效期为2020年12年31日,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将被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
新婚姻法对婚前买房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以首付款支付方名义登记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只有一方拥有产权
在夫妻双方中,如果房子是其中一方婚前全额购买的,那么即使结婚后,房子也是出款人的婚前财产。即使付了首付,省下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抵押贷款,那么这个产权仍然只属于付首付的一方,另一方在划分资产时最多可以得到补偿。但在争夺房地产所有权方面,付首付和全额付款的一方更有优势。父母出资
如果房子的投资者根本不是夫妻,而是其中一方的父母,那么在随后的资产划分中,房子的所有权无疑属于出资父母的亲生子女。
房产证上写着别人的名字
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夫妇住的房子实际上是以别人的名义登记的,比如他们的父母。这样,即使离婚了,财产也不属于他们夫妻的任何人,也不能分割。只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一方适用,则另一方在房地产竞争中不具有竞争力。只有在夫妻关系存在的过程中,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父母支付首付但夫妻共同偿还抵押贷款的情况才是共同财产。当然,第三点是协商退款父母的投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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