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人员名单 青海省取暖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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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03 11:19:39
作者:admin
青海省取暖费发放标准?
为进一步加快物流物业社会化管理进程,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减轻职工负担,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经省政府同意,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职工工资在青人新字[2003]308号文标准的基础上,人均增加20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乐都、民和580元/年
西宁(含大同、湟中、湟源)、平安、互助600元/年
循化、贵德658元/年
尖扎687元/年
华龙702元/年
门源、海盐731元/年
铜仁、齐连河、共和、贵南、都兰、乌兰、,德令哈、格尔木833元/年
刚察、河南、泽库、同德、兴海、天军、大柴旦、冷湖892元/年
芒雅1009元/年
榆树、城铎、南迁、扎多、马沁、马多、大理、甘德、久治、巴马1082元/年
支铎、曲马来,唐古拉1155元/年
青岛中心单位参照执行。
采暖费的分配办法和财政补贴范围仍按发〔2003〕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对地(州、市)的补助办法另行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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