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上市公司信披不再“指定媒体”,对此你怎么看?
上市公司信披不再“指定媒体”,对此你怎么看?
很无语!!!
乱象
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大部分股民想了解上市公司的动向都是通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应当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修改之后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以前我们查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可以到指定的地方查看,现在改了之后,股民根本就不知道要去哪里查看,因为符合条件的媒体很多,到底要去哪里看?有些上市公司可以在A媒体上公布,有些上市公司或许就在B媒体上公布,这个就造成信息的混乱,根本没有办法及时获取到重要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容易就出现了资本市场的乱象。
真实性
由于没有指定的媒体发布,那么很容易出现假消息,可能有些网站发布的消息就是假的,这个就会出现误导投资的情况出现,不真实的信息,很容易对股价造成比较大的波动,A股就是一个消息市场,只要一有风吹草动,股价波动就会很剧烈,特别是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消息的不真实,很容易让股民出现比较大的损失。这个损失谁来承担责任?
总结
改革是好事情,但是乱改没有任何意义,信息披露这么重要的事情,需要具有权威性和真实性,不能那么随意,不看好这次改革,可能会未来的市场埋下隐患,特别是在A股市场剧烈波动期间,然而最终承担这个后果的是A股市场千千万万的股民。
1月18日,董明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问询并可能面临处罚,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这里先来看一下董明珠究竟是怎么回事?
在1月16日,格力电器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上董明珠高票连董事。不过在会上,董明珠因为口快,引发了深交所的关注。董明珠在股东大会上介绍,2018年格力电器预计营收将达2000亿元。税后利润预计超过260亿元。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末公开重大信息。深交所指出,公司董事长发表前述言论时间早于公司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的时间。深交所要求公司严格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
虽然,事后格力电器董秘声称,收市后透露业绩不算违规。但相关律师表示,董明珠有可能会收到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认为,董明珠在这件事情可能因为连任董事,心情大好。因此,放松了警惕。一时口快透露业绩。但董明珠毕竟是公众人物,一举一动都会被媒体放大。在这样的场合上透露业绩,确实有违规之意。但也不是重大违规。因为格力的业绩大家都很清楚的。机构对这个业绩估算也是差不多的。格力电器的股价也不会因为董明珠的这个事件而出现大的波动。
希望董明珠经过这件事之后,会严格要求自己。对媒体说话时一定要万分小心。毕竟董小姐是格力电器的董事长,一句话就可以引发格力电器的股价震荡。不要让人觉得有利益在里面。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要求的是什么?
一般说来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较严格,而对于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相对较少,在此我们着重说一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概括来说,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大基本原则。具体来说: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完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违法内容,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