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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卷三74题 司法考试2008年试卷三第59题?

浏览量:1512 时间:2021-03-17 19:31:37 作者:admin

司法考试2008年试卷三第59题?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依法占有的动产抵押动产,质权人不知道出质人无权处分该动产的,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问题中,当甲方将电动车抵押给丙方时,甲方实际上是出质人,没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方享有基于善意取得的质权。《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让质权,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提质,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是当选的;因此,C是电动车的实际车主。如果电动车在C手中损坏或丢失,C就是实际侵权人。因此,B可以向C索赔。D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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